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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明查变“暗访”根治违规药企

发布:2016-01-10 03:33 | 来源:第一健康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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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德州晚报讯 (记者 汤锦瑶 通讯员 魏传东 艾敏)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全过程纳入飞行检查的范围,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对被检查单位“拒

  德州晚报讯 (记者 汤锦瑶 通讯员 魏传东 艾敏)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全过程纳入飞行检查的范围,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对被检查单位“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等不配合情形,将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据介绍,所谓飞行检查,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针对行政相对人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监督检查,具有突击性、独立性、高效性等特点。2006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了《药品GMP 飞行检查暂行规定》,2012年发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工作程序(试行)》,在调查问题、管控风险、震慑违法行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适应监管形势变化和需要,经过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飞行检查的范围、要求、工作程序以及各方责任和义务做出进一步明确,在此基础上,起草和制定了新的《办法》,共5章35条,包括总则、启动、检查、处理及附则。

  “实践证明,飞行检查是一种十分有效的检查办法。”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表示,其中《办法》规定,“根据飞行检查结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限期整改、发告诫信、约谈被检查单位、监督召回产品、收回或者撤销相关资格认证认定证书,以及暂停研制、生产、销售、使用等风险控制措施。风险因素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相关风险控制措施。飞行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由负责立案查处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他表示,办法实施后,将有利于提升监管能力,规范行业有序发展,保障药品、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维护公众健康。

  此外,对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办法还明确,有泄露飞行检查信息,泄露举报人信息或者被检查单位商业秘密,出具虚假检查报告或者检验报告等情形的,将给予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