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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健康证明 入境船员受罚

发布:2017-10-15 06:24 | 来源:健康日报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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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国际通行交通工具上的中国籍员工,应当持有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健康证明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国际通行交通工具上的中国籍员工,应当持有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健康证明的项目、格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定,有效期为十二个月。”所以,国际航行船舶上的中国船员应当到指定的机构进行体检,取得合法有效的健康证明。本案中,船员持有伪造的健康证明,已经违反了《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原标题:伪造健康证明 入境船员受罚

伪造健康证明  入境船员受罚

日前,嘉兴口岸一船员持有伪造的健康证明,违反了《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嘉兴检验检疫局对该船员实施了行政处罚。

今年3月底,一艘进出境船舶靠泊于嘉兴港乍浦港区,嘉兴检疫人员对该轮实施检疫查验时,一船员所持的《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有伪造嫌疑。经与发证单位联系确认,该船员所持的证明书系伪造,证书上的编号和CIQ条形码均为虚假。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国际通行交通工具上的中国籍员工,应当持有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健康证明的项目、格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定,有效期为十二个月。”所以,国际航行船舶上的中国船员应当到指定的机构进行体检,取得合法有效的健康证明。本案中,船员持有伪造的健康证明,已经违反了《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伪造检验检疫证书通常涉及制假方、买卖方和使用方,在实际办案工作中,检验检疫机构可能受限于其调查权限和取证手段,难以对制假、售假的当事人进行有效处罚和警示。对于上述情况以及违法行为严重、涉嫌犯罪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违法线索或证据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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