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记者从辽宁省人大获悉: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日前审议通过了《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其中明确规定,餐饮企业设定最低消费,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消毒餐具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费用的,将处以5000元罚款。
《条例》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卫生条件的餐具,在显著位置明示其提供食品和服务的价格,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消毒餐具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的费用。餐饮业经营者承办婚宴等活动时,不得限定消费者接受指定的婚庆公司或者提供其他服务公司的服务。(记者刘洪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