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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2)

发布:2016-01-31 20:32 | 来源:第一健康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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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七、通过不同渠道引进的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都应当在“网上境外影视剧引进信息统一登记平台”上进行登记。各单位购买境外影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后,应在签约之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所引进境外影视剧的名

七、通过不同渠道引进的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都应当在“网上境外影视剧引进信息统一登记平台”上进行登记。各单位购买境外影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后,应在签约之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所引进境外影视剧的名称、集数、版权起止日期、内容概要、内容审核机构等信息上传到“网上境外影视剧引进信息统一登记平台”,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用于影院播放,同时或之后又取得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境外电影;

2、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用于电视台播放,同时或之后又取得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境外影视剧;

3、取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放的进口音像制品批准文件用于境内复制、发行,同时或之后又取得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境外影视剧音像制品;

4、按本通知引进的专门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

八、总局对各类单位上传到“网上境外影视剧引进信息统一登记平台”上的相关信息核对后,配以节目登记序列号,将所有可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目录在总局政府网站上公告。

网站在播出境外影视剧时,应在节目片头注明登记序列号。各网站不得播放未在平台上登记和公告的境外影视剧。

九、对于经过新闻出版广电部门批准引进,并已取得境内影院、电视台播映权的境外影视剧,或已取得境内复制、发行权的境外影视剧音像制品,网站、电视台、出版社等各单位如再购买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不用按年度引进计划向总局申报即可直接签约购买,但必须使用经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审核通过的节目版本。

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在引进境外影视剧音像制品时,如只引进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按本通知关于引进专门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十、2015年3月31日之前,各网站要将本网站在播境外影视剧名称、集数、购买合同、版权起止日期、内容概要、内容审核情况等信息,上传到“网上境外影视剧引进信息统一登记平台”上进行登记。从2015年4月1日起,未经登记的境外影视剧不得上网播放。

对于已经登记但未取得新闻出版广电部门批准引进文件的网上在播境外影视剧,各网站不得进行版权续约,节目版权到期后不得继续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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