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皖马监减字第695号
罪犯蒋健康,男,1976年5月5日生,回族,有前科,系累犯,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姜寨镇姜寨行政村南头84号,因犯抢劫罪经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3日以(2012)阜刑初字第0010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7月26日至2025年7月25日止,于2012年9月调入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先后获监狱表扬二次、记功一次。分别为:2014年7月表扬、记功,2015年10月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健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