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第一医院推出“处方超过200元,患者签字才生效”之举,赞成者、反对者都有。而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医院在退卸自己的责任。
何为“大处方”?即:不按照患者病情需要,而是医生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给患者开昂贵、不十分(或根本不)需要的、回扣高的药品品种和数量。而不是单纯的以处方钱数的多少来衡量。石市一院的做法看似“公平”、实际是不负责任。因为就药品的作用、副作用、适应证等而言,与专业医生相比,患者永远是劣势。
就拿得糖尿病几年的患者来说,是继续吃优降糖(格列苯脲),还是应该换成达美康(格列齐特、甲磺吡脲),还是改用糖适平(格列喹酮、糖肾平)?虽然它们都属于磺脲类降糖药,但是其特点各不相同,价格相差甚多。作为从医40余年的外科医生、糖尿病患者,我尚且还需依靠内分泌科医生,更不用说让普通患者去监督专业医生了。
那么,如何监督和禁止某些医生的“大处方”行为?笔者认为,必须依法行事。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医院主动自律。在监督“大处方”方面,医院有责无旁贷的责任和义务。
我所在的医院,几年前就设立了药事小组,由主管药师、各科主任医师每月抽查处方、医嘱。根据“医疗护理规范、常规”,抽查对同一个病种,不同时期、不同性别、不同年龄的患者,用药是否妥当。每次查完,在下一周的全院例会上,点名警告有关医生的具体问题。对于屡教不改者,按照《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有关商业贿赂的条款处理。由于有“医疗护理规范、常规”作法律依据,有本专业最懂用药的主任医师“把关”,被点名的医生一般都接受批评改正。笔者认为,对付“大处方”,这才做到了点子上。
当然,卫生行政部门,以及“第三方”等有关部门的定期抽查,也是一种对医院行之有效的监督。只有依靠法律、法规的监督,并且真正执行,才是有效的监督。因而,那种把监督“大处方”的责任,推给患者本人的做法,是不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