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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品黑市交易引发的思考

发布:2017-09-08 06:37 | 来源:健康日报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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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辽宁省鞍山市公安局千山分局7月21日捣毁了一个特大爆炸物交易黑市,破获了一起罕见的非法私存、买卖危险爆炸物品案,涉案爆炸物品50余公斤,收缴大量黑火药、硝酸铵炸药等,6名涉案人员分别被刑拘或行政拘留。 这是我国自1997年新《刑法》颁布以来,鞍山警

  辽宁省鞍山市公安局千山分局7月21日捣毁了一个特大爆炸物交易黑市,破获了一起罕见的非法私存、买卖危险爆炸物品案,涉案爆炸物品50余公斤,收缴大量黑火药、硝酸铵炸药等,6名涉案人员分别被刑拘或行政拘留。

  这是我国自1997年新《刑法》颁布以来,鞍山警方首次破获的一起特大私自存放、买卖危险爆炸物品案,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深刻反思。

  炸药从何而来

  今年6月初,鞍山市公安局千山分局在对管内所属矿山的爆破用炸药进行清查时发现,大孤山镇内的两个采石矿已经长期没有从公安机关所属的“民爆公司”登记领取炸药,却一直在坚持生产,那么爆破用的炸药从何而来呢?

  经过调查,警方发现犯罪嫌疑人侯某和安某各自经营的采石矿所用炸药来自辽阳。6月17日,警方对这两个矿进行突击检查,当场收缴黑火药2000余克、硝酸铵炸药4.3千克。同时在侯某处还发现导火索4.8米,用于引爆的电线80米,起爆器一台。据侯某和安某交代,警方收缴的爆炸物品均从辽阳县下八会乡供销社的李某手中私自购得,而且从1999年开始就同李某进行小批量的交易。

  掌握情况后,鞍山民警迅速出击,在辽阳县将33岁的李某抓获。在李某家中,警方又搜出1.4万发气枪铅弹,而个人是不允许私藏大量铅弹的。经突审,李某承认先后私自卖给侯某和安某共计50余千克黑火药。

  私自购买原因何在

  我国1997年出台的新《刑法》规定,爆炸物品的使用必须经公安机关审批,由专门车辆进行运输,于专门地点进行存放,任何私存、买卖爆炸物品的行为都属违法行为,其中新《刑法》第125条规定,对于私存、买卖危险爆炸物品的量刑为3年至10年有期徒刑。如此严格的规定,侯某、安某、李某为何敢铤而走险呢?

  据调查,第一是为了图方便。据侯某、安某称,通过公安机关获取生产用炸药,不仅需要多个部门审批,而且爆破员还要上岗培训,每年进行考核,相当麻烦。第二是价格便宜。从私人手中买来的爆炸物品因制作工艺简单质量一般都没有问题,同时价格便宜,1千克黑火药连10元钱都不到。这就间接导致爆炸物品黑市的滋生。

  对爆炸物品管理不能忽视

  鞍山市千山区矿业比较发达,用爆炸物数量较大,全区共有用爆单位37家,年用炸药量359吨、雷管15万枚、导火索6万米。而在爆炸物品使用、领取、清退等薄弱环节上,难免有私存、流失、被盗的问题发生。其问题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管理粗放。过去在爆炸物品管理上,实行多级管理,尽管鞍山地区没发生过重大问题,但管理机制应该反思;二是涉爆单位、用爆人员高度分散,管理与控制十分困难。全区37家矿点,几乎天天用爆,在领取、运输、现场监管等诸多环节上存在着很多随意性和不确定因素。三是在管理实践中,存在一些令人担忧的隐患和问题,仅去年上半年,就有两个用爆单位的管理人员,将领取和用剩的雷管、炸药、导火索等危险爆炸物品私存在家中或用爆单位。

  “一条龙”管理可行

  去年年底,鞍山市公安局千山分局结合千山区的实际情况,在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的帮助下,组建了一支由106人组成的专职爆破队伍。对爆炸物品统一储存、统一领取、统一爆破、统一运输、统一清退,实行“一条龙”管理。截至目前为止,民爆物品丢失、被盗案件和违反民爆物品管理规定的案件均为零。

  新的管理体制推出后,千山公安分局副局长刘忠诚同治安科民警对用爆单位业主逐个进行沟通,征求意见,经过近3个月的努力,人员确定了,经费保障落实了。他们一是在技术上保障,从技术部门聘请了爆破工程师,对爆破员、安全员进行专业培训和现场指导;二是运输管理上保障,专营公司专门投资30余万元,为爆破队配备了4辆符合技术要求的爆炸物品运输车,并全程跟踪监控;三是人员保障,106人当中,37名安全员和69名爆破员都经过严格挑选,技术过硬。四是资金保障。

  在具体操作中,用爆审批相当严格。凡是矿点买卖、转让,矿点法人代表不具备经营资格的,无《采矿许可证》或《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以及未按规定审核的,一律不予批准。可以说,鞍山警方在对危险爆炸物品的管理和监督上所做的工作是相当成功的。

  这起特大私自存放、买卖危险爆炸物品案,不能不引起人们对特大爆炸物交易黑市为何滋生的深刻思考。 作者:陈光明蔡新家作者单位:经济参考报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发布日期:2003-8-18星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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