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与公司董事及管理人员进行了必要沟通,上述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在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慎审核,认为公司与关联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与相关担保事项为公司正常经营所需的交易事项,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该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在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回避表决,我们一致同意此项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七、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与关联方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并提供担保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与关联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与关联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所需的交易事项,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定价公允;该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