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新生婴儿诞生后被喂的第一口奶,就充斥着谎言和金钱的味道。
刚出生的婴儿只有少数时间会和妈妈在一起,大多数时间都在婴儿室里,奶粉是由医院统一安排,并且医院不允许家属自备奶粉。于是,奶粉品牌多美滋,通过贿赂医生护士,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让医院给初生婴儿喂其品牌的奶粉,让孩子产生依赖性,达到长期牟利的目的。这是央视9月16日对天津某医院的报道,可怕的是,这并非新现象,早在2010年的“2010年中国母乳喂养暨母乳代用品市场调查”中,即有此类奶企违规促销的报道,其中多美滋,所占比例最高。
抢夺第一口奶:奶粉厂家的连环计
1995年的《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对无法进行母乳喂养的婴儿,应由医生指导其喂养方式。而通常只有在产妇有严重疾病等特殊情况下,医生才会建议使用奶粉代替母乳。卫生部于2011年起草的《母乳代用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也规定,在婴儿出生0到6个月里,任何奶粉品牌都不得做销售宣传。婴儿或者母亲有使用母乳代用品医学指征的,医疗卫生及有关机构应在病历等专业文书中记录,并进行针对性的喂养指导。
但曾经担任某品牌天津区销售总监的业内人士介绍说:“宝宝一出生,不管你同不同意,不管你妈妈有没有奶,就直接给孩子顶上奶粉了,都是这样的。他对妈妈的母乳会排斥吧,两个口感变化了。让宝宝养成吃这个品牌奶粉的习惯。”
控制婴幼儿的“第一口奶”还仅仅是这些厂家做的做第一步。“吃完之后出院都会给他们带一个,就每一个人派一个,派着带走,拿回家继续吃,然后呢我们就会给医生一份钱。”
如果这样还不能确保婴儿对奶粉的依赖,奶粉厂家还会使用电话推销的方式。而这些奶粉厂家掌握的产妇电话等信息也全部来自医院。“每个孕妇在医院检查的时候,在登记完自己的基本资料之后,这个登记资料的负责人,也就是护士或者护士长之类的,会把这些名单给我们的代表,我们的代表会给他一定的名单费。”
地下交易:多美滋与医院的“亲密接触”
奶粉品牌渗透医务渠道进行销售,这种潜规则由来已久。
曾经在多美滋奶粉公司工作过的一位销售主管介绍,厂家每年跟医院都有合作,每年送几十万的钱。可以说达成了默契,天津市场竞争很激烈,各个楼层都被奶粉企业瓜分,如果给的钱不合适,很可能下个月就换成别的品牌。
根据多美滋公司给天津各家医院医生打款的“明细单”进行粗略统计,多美滋奶粉给每个护士、医生的款项在几百元到10000元不等,而每个月的汇款总额大概都在30万左右。“接触”的方式包括:奶粉厂家安排国内外的交流活动,邀请医院的专家医生讲课,各医院的医生、护士听课。这实际上只是一个幌子,它的目的是给医生、护士送钱。医生的费用包括讲课费,听众则收到车马费和礼品。
如果想成为院方的指定奶粉,还要有更大的花销。假如是新开医院,各个厂家就会送东西,装修之类。
护士虽然对医院给孩子吃什么样的奶粉做不了主,但是很多产妇在孩子出生之后并没有准备奶粉,这时候大部分家属会询问护士的意见购买哪款奶粉。护士推荐后,奶粉成功卖出,厂商会给护士每罐奶粉50元的回扣。
屡禁不止:还有谁值得信任?
世界卫生组织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共同制定的“婴幼儿喂养全球战略”中明确指出,6个月以内的婴儿应进行纯母乳喂养。也有妇产科医师认为,奶粉营养无法与母乳相媲美,母乳喂养还有助于婴儿建立免疫系统。只有在产妇有严重疾病等特殊情况下才建议使用奶粉代替母乳。但科学的建议敌不过商业利润的侵蚀,无论是奶粉企业,还是医生和护士,对此置若罔闻。中国于1995年制定并且仍在生效的《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规定:
第七条:生产者、销售者不得向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孕妇、婴儿家庭实施下列行为:
(一)赠送产品、样品;
(二)减价销售产品;
(三)以推销为目的,向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有条件地提供设备、资金、资料。
卫生部2011年起草了《母乳代用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更是详细地罗列了种种违规手段。
其中第六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促销母乳代用品,包括减价销售、赠送产品、礼品、样品,以及产品展示、积分回馈、发放产品宣传资料等;
(二)以低于市场价向医疗卫生及有关机构销售母乳代用品;
(三)以推销母乳代用品为目的,向医疗卫生及有关机构提供设备、资金和宣传资料等,以及资助培训、会议等;
(四)以推销母乳代用品为目的,与孕产妇、婴儿母亲及其家庭成员保持任何形式的联系,包括电话、短信、信函、邮件、上门推销等。
《办法》还规定,医疗卫生及有关机构及其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向孕产妇、婴儿母亲及其家庭成员宣传、展示、推销或者代售母乳代用品;
(二)接受以推销产品为目的的馈赠和各种形式的赞助;
(三)在本机构内,开展或者允许他人开展有关母乳代用品的宣传活动;
(四)将孕产妇、婴儿母亲及其家庭成员和婴幼儿的个人信息提供给母乳代用品生产者和销售者。
奶粉企业的营销是建立在高额的“贿赂”成本上,2011年的征求意见稿比1995年更为详细和严格,但可惜的是,从此之后再无消息。不过,读者们可以自行对比一下,您碰到过多少种?另外,即使按照1995年即有的法律条文,多美滋的举动也当属违法之列,但至今仍然屡禁不止、屡罚不止,究竟是为什么?
(编辑:宋韶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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