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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无权“拉黑”患者

发布:2017-05-20 06:31 | 来源:互联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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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医院无权“拉黑”患者,

(原标题:医院无权“拉黑”患者)

  

□韩璐
  日前,一则有关“号贩子、暴力伤医者或将上医院黑榜”的新闻刷屏。新闻提到,辽宁省已从试点医院采集可疑号贩子、患者爽约、不良事件、暴力伤医、恶意拖欠费用等信用信息。该省是参与国家卫生计生信用信息管理平台项目的3个试点省份之一,项目的目标就是借助信息化手段实现医疗公平、维护医疗秩序。不过,相关部门表示,目前这些信息并未公开,而涉事者“将被全国医院拉黑”还无从谈起。
  社会对患者黑名单事件的关注和争论由来已久。尽管为了杜绝不诚信行为,许多地区和行业都建了黑名单,但公众和法律界人士对患者黑名单可能引发不良的后果有所忧虑。
  针对辽宁试点收集患者信用信息的报道,有学者就“你支持患者黑名单吗”发起了调查。在206位调查对象中,84%的人认为建立患者黑名单制度利大于弊。进一步分析发现,受访者中包含了142位医务工作者和21位医政管理人员,他们大多支持该制度;而律师或其他人员却大多认为弊大于利。
  北京大学医学部卫生法教研室主任王岳认为,如果患者曾经因为暴力伤医被拘留,那么这个信息可以收集并告知医院,但使用时稍有不慎,就会侵犯公民的平等医疗保健权。设立黑名单是一种医疗行业面对医患冲突,寻求“公力救济”效果不佳继而开展“自力救济”的尝试,但这类做法可能非但不会改善医患关系,反而会使医患关系变得越来越紧张。

  医疗行业能否效仿金融机构、电子商务等领域的黑名单制度?社科院经济所公共政策研究室特约研究员贺滨认为,银行等公用事业单位对于信用信息的收集和行为甄别有相关授权和明确标准,但医闹、号贩子等概念尚无明确定义,缺乏法律认可的甄别标准。因此,卫生行政部门的可行做法是首先针对卫生行业的特殊性明确失信人员标准,并取得国务院和司法机构的认可,而不是根据模糊的概念建立黑名单。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邹合强认为,即便将医闹或患者伤医信息告知医院,医院也不能拒绝接诊,或违反诊疗规范而特殊对待,因此实际意义有限。
  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万欣指出,医疗服务是公共服务,其本质特点之一就是强制缔约,医院除超出诊疗范围外,不能拒绝提供诊疗服务,这一点和公共交通、供电、供水、供暖一样。对失信者的限制和惩戒要有法律依据,不能依据黑名单进行超越法律授权的行为。

(原标题:医院无权“拉黑”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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