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卫生厅和公安厅日前联合下发《关于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通告》,严惩“医闹”行为,规定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陈尸要挟或抬尸游街闹事等“医闹”行为将受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通告将12种行为列为“医闹”,其中包括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故意损坏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财物;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冲击或占据办公、诊疗场所;在医疗机构内摆设灵堂;围堵医疗机构大门和诊疗场所;陈尸要挟或抬尸游街闹事;抢夺、偷窃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以及患者和家属财物;无理占据病床拒不出院;胁迫医务人员索要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记者任江华)
昨天(22日),记者从上海市闵行公安分局莘庄派出所获悉,1月24日该所将与闵行区中心医院正式签约,莘庄派出所选调专管民警和治安联防队员直接派驻到医院,保护医务人员以及就医病人的财产安全。
山西整治医疗秩序 9种“医闹”将受治安处罚
山西省公安厅、卫生厅近日联合发布通告,明确表示将对9种“医闹”行为进行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告指出,近几年,山西省内通过非正常途径处理医疗纠纷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干扰了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的工作秩序。今后如发生9种“医闹”行为,医疗部门应及时向公安部门反映,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闹”的出现,让医护人员苦恼不已。日前,广州市有政协委员指出,自卫生部出台医疗纠纷“举证倒置”规定后,医疗纠纷的性质立马变了,“以前都是心平气和地寻求理性解决的办法,但现在患方越来越不理性了”。(1月22日《南方都市报》)
将“医闹”的责任归于“举证倒置”,显然打错了靶子。在国家权力配置上,卫生部乃行政职能部门,如何能决定某类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医疗纠纷中所谓“举证倒置”,应该是指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是这份司法解释规定了“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专家:职业医闹须重视 应罪同黑心医院
为牟利,医院故意设计巨额“药方”,让小病耗去患者数万元医药费。当“黑心医院”如过街老鼠般遭人指责的同时,一些居心不良的“职业医闹”也趁机作乱。23日,上海市律协举行的“医疗事故、医疗欺诈、医疗诈骗”法律研讨会中,部分与会法律专家指出:“职业医闹”应罪同“黑心医院”,应当引起重视。(来源:人民日报)(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