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质量纠纷
机动车存安全隐患 司机殒命家属获赔
2014年5月28日上午,柴某某驾驶超载某有限公司生产的手扶拖拉机行驶途中,因手扶拖拉机左前轮驱动轮轴断裂致车辆失控偏离正常行驶车道滑行时,与正在超越该手扶拖拉机的一辆轻型货车相刮撞,致其从手扶拖拉机上跌落后被自车右后轮碾压,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事发后,经司法鉴定,手扶拖拉机因左驱动轮轴机械性能不良,在疲劳载荷作用下自身断裂。公安交警部门认定书认定当事人柴某某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且所载货物超过核定载质量,致车辆机件在行驶中断裂,是造成此起事故的主要原因,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柴某某驾驶某有限公司生产的手扶拖拉机存在质量问题,对家属的赔偿要求予以支持。鉴于柴某某的超载行为也存在一定过错,应适当减轻赔偿人的赔偿责任,一审酌定某有限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某农机有限公司和拖拉机销售者顾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认定该拖拉机的质量缺陷与柴某某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作为该拖拉机的生产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审判决某有限公司作为该拖拉机的生产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有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通讯员熊爱军)
关键词:合同纠纷
收房时房型“变了”购房合同终被解除
崔某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纳2万元购房定金后,签订了某小区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协议载明所在小区的车位号、使用权转让费等。不久,双方又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崔某购买某开发公司的一处房屋,合同约定了建筑面积、单价、总价款等。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崔某首付一部分房款、车位款,剩余房款是按揭贷款,剩余车位款未付。
双方在办理交房手续时,崔某发现某开发公司实际交付的房屋户型与购房合同中户型附图不一致,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崔某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被告捆绑销售的车位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车位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平面户型附图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部分,对原、被告具有约束力。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因合同中签订房屋位置的编号与平面户型附图不一致,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被告对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车位是购房者的配套设施,与主体建筑物相一致的,原、被告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车位转让协议无需再履行,崔某要求解除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诉讼请求亦予以支持。(通讯员陈二伟)
关键词:虚假广告
广告误导买“神药” 病痛未除获赔偿
不看疗效看广告,刘老汉本想买到“神药”,不料钱花了病却未好。近日,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虚假广告案件,经营者被判三倍赔偿。
原告刘老汉年逾80,长期受肩、腰、腿疼痛的折磨,2014年9月份看到电视台播放涉案药品广告,广告宣称只须服用该药两盒就能彻底治好各种疼痛病,并且有医疗部门工作人员在社区医院对疼痛病人做医疗效果说明,称先后有数百人服用过该药,无一例复发。厂方代理人郑重表示对于服用该药仍然没有治愈的病人,厂家成立专家组,根据病人的具体情况重新配制加强性的处方,免费给予治疗,直到治好。
刘老汉被广告深深吸引,背着家人,前后共花费888元从某药店购买了八盒,服完未见效果,按照广告告知的电话拨通后,电话那头告诉老刘继续买药继续吃。老刘越想越不对劲,认为受骗了,遂告知家人并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等部门反映情况。2014年10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该广告作为违法药品广告移送给市工商局,工商部门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老刘以消费者权益受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涉案广告属虚假广告,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时,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属于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故法院判令被告某药店赔偿原告2664元,该判决现已履行完毕。(通讯员 徐俊)
关键词:食品安全
“红肠”防腐剂超标 “黑心”父子双获刑
老赵和小赵父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无视国家法律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在自己生产的“红肠”内大剂量加入亚硝酸钠作为保鲜、上色剂。近日,蚌山区人民法院以父子两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知道亚硝酸盐是剧毒防腐剂,向食品内添加亚硝酸盐不能超量,但天气不好怕坏掉只能多放防腐剂。”老赵供述,2012年9月以来,被告人老赵和小赵父子在蚌埠市自己的家中私设卤水加工厂,没有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生产红肠、猪拱嘴等食品。为了让红肠保鲜上色,在食品中过量添加亚硝酸盐,获取非法利润5万多元。
2014年6、7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出售两人生产“红肠”的一销售场所及被告人家中依法进行检查,搜查并扣押“红肠”241公斤。经抽样检验,父子两人生产、销售的“红肠”中,亚硝酸钠含量分别为每公斤844毫克、704毫克,超出国家规定“亚硝酸钠作为食品添加剂时,每公斤食品中的含量不许超过30毫克”的20多倍。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赵和小赵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综合考虑两人认罪、悔罪表现,退赃情节,生产、销售的时间跨度、数量及社会影响等因素,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通讯员 王林)
关键词:安全保障责任纠纷
逛超市滑倒摔伤顾客维权获支持
近日,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判决被告某超市赔偿原告李大妈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