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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抢救危重病患亲属不签字 最高法明确责任界定医院无需担责

发布:2018-02-10 06:34 | 来源:健康日报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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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丈夫不签字,医院不敢给宫外孕妻子做手术,签字权背后有什么?海南一名女子宫外孕出血需要手术但遭到丈夫拒绝,孕妇疼痛难忍危在旦夕,要求医生手术,丈夫执意阻

这三者的关系,因为签字这一程序性的动作,展现出了世间百态。我们可以来试想一下:要是医院没有叫来警察,而是同意女子丈夫的要求,转院去三亚会是什么样的结果?孕妇因为大出血死亡,胎儿不保。孕妇丈夫带领家属大闹医院,掌掴主治医生,这一幕不仅仅是我们的想象,且确确实实发生过。

到那时,我们又该怎样看待这个新闻?医闹还是黑心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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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病患家属签字的讨论,我想没有任何时候比这个月多。

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的江勇律师表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医院在实施手术之前,应征得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但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医院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这表明国家法律赋予了医院在情况紧急时,医院能够自行决定采取相应医疗措施来救治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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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例所说的特殊情况却没有明确说明。医生根据行医经验判定情况危急、家属有意不愿签字这些算不算特殊情况呢?

再者,我们从该条例也能看出患者本人是享有第一权利的。也就是说,是否进行手术,第一决定人是患者。只有患者在意识模糊或者生命垂危等情况下,不能决定的才由家属决定!

为什么很多时候,患者的意见医院不接受,而要家属同意才行?

答案是:医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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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前签字的本质是厘清法律责任,因为医疗过错是伴随着风险。99%的成功率都还有1%的失败可能。签字就是要让患者或者其家属明白,手术所存在的风险以及后果,且愿意承担。是在法律上面保证医患双方的权利。

但目前医疗上出现的问题,一些家属采取的途经不是走法律程序,而是选择医闹等方式。这就形成了医疗领域的新规则:相比病人本身的意见,病人家属的意见反而更加重要。

另一方面,不管是医院还是媒体,往往都会将成功的案例大吹特吹,而那些失败的案例却百般掩饰,给公众造成一种手术成功率百分之百的错觉。而一旦失败的情形发生在自己身上,巨大的心理落差迫使家属作出出格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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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新闻当中,医院选择报警这一举措,据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江勇律师所说,每一个公民在紧急情况下都可以选择报警,如果不属于警察职责权限内的事务,警察到场后会根据情况选择职权移送,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医患问题,早已老生常谈,如何解决也是方法百千种。适合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医疗透明、立法的完整、普法普医的必要、社会舆论的导向都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医院抢救危重病患亲属不签字,如何界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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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

《解释》共二十六条,分为适用范围、当事人主体资格的确定、举证责任、鉴定程序、责任承担、附则等六部分,重点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界定了《解释》的适用范围,即患者以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请求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适用本解释。同时明确将医疗美容损害责任纠纷纳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范围,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医疗美容责任纠纷提供基本遵循。

二是明确了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所涉及到的举证证明规则。《解释》以构建和维护和谐医患关系为出发点,明确了患者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活动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三是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存在数个侵权人时的当事人确定及追加规则,明确了患者仅起诉部分侵权人时,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主体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四是基于医疗损害鉴定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处理的重要性,针对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鉴定程序不规范、鉴定意见公信力不足、鉴定人出庭难等问题,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医疗损害鉴定的程序启动、鉴定意见的采信、鉴定人出庭、专家辅助人等问题作了规定。

五是对医疗损害责任承担规则作了规定,明确了多个医疗机构造成患者同一损害的责任形态、医务人员外出会诊责任、医疗产品责任及输入不合格血液受到损害的责任承担,医疗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等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较为关注问题的法律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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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对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且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的情形作出细化规定的基础上,本着鼓励和维护医疗机构在患者处于紧急情况下积极施救的价值导向,规定对于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对于医疗机构怠于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解释》也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解释》,旨在积极回应社会各方关切,统一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切实解决审判实践中各方反应较为突出的医疗损害责任举证难、鉴定难、责任认定难等难点、争点问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指引医患双方规范各自行为,健全医疗纠纷司法解决机制,促进卫生与健康事业的法治化治理与发展,为增进人民健康提供法治保障。

医疗美容引发纠纷是谁的责任?

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表示,医疗美容属于“诊疗活动”的范围,因医疗美容行为引发的纠纷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范围,应当适用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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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老年人在美容院接受提供化妆和美容护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