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采访的多位执法人员表示,《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已近两年,但针对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新司法解释却迟迟未能出台,造成实际执法办案难以把握和统一尺度“如合法生产企业因违反有关秩序规定生产出被定义为‘按假药论处’的产品,且产品经检验也符合药品标准,是否都应按照涉嫌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有待商榷。”这位人员告诉记者。
一些基层干部反映,当前对“持有假药”的行为尚无明确界定,也给执法实践带来不利因素。
一位公安人员告诉记者,在一些案件侦办中,有涉案人员家中堆放抗癌假药,或汽车上装有超常量的抗癌假药。但如果没有证据显示其有生产或交易等行为,民警很难采取措施。
辉瑞公司全球企业安全部中国区负责人表示,中国政府已经从法规方面已经做了很大的改善。现在更需要的是,政府各个部门之间的合作形成合力打击假药。
(此组稿件由《经济参考报》假药调研小组采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