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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虚假广告十大案例公布 医疗保健品成重灾区(2)

发布:2019-04-26 06:31 | 来源:健康日报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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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台州工商部门查实,广告中所称的“为3950位女性保全了子宫”的内容系当事人编造,也没有广告中所称的“美国数码电子阴道镜、真空离子雾化器、大型微波、OKW治疗仪、波姆光治疗仪”等医疗设备,广告宣传内容与事实

  经台州工商部门查实,广告中所称的“为3950位女性保全了子宫”的内容系当事人编造,也没有广告中所称的“美国数码电子阴道镜、真空离子雾化器、大型微波、OKW治疗仪、波姆光治疗仪”等医疗设备,广告宣传内容与事实不符。台州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含有虚假的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同时,该广告还含有“数分钟即可消除糜烂”等保证治愈内容,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同时处以罚款10000元。

  案例五:金华开出首张巨额罚单重罚虚假医疗广告

  2006年9月,金华市工商局江南分局开出巨额罚单,对金华同济门诊部发布的虚假医疗广告处以二十七万元的罚款。

  经查,金华同济门诊部为了招揽生意,有意虚构聘请的医生拥有市级名医、上海名医、中国解剖委员会委员等头衔,自2005年3月至2006年5月底期间多次在《金华晚报》和金华电视台发布虚假广告,共计广告费用十三万多元。江南分局在查明上述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以人民币277068元的罚款,上缴国库。这是金华工商目前为止查处的虚假医疗广告的最大罚单,极大的震摄了其他广告主。

  去年以来,金华工商局采取重罚与自律相结合的手段,推出广告免费咨询制度、广告主退出广告市场制度等措施,不断加大对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打击力度,有力地规范了医疗广告市场。到目前为止,全市医疗广告的违法率仅为1.48%,比上年同期下降了3.63%。

  案例六:丽水市计划生育指导站阳光门诊部发布虚假医疗广告案

  丽水市计划生育指导站阳光门诊部于2006年6月19日-6月22日期间,在丽水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经济生活频道发布医疗广告一则,称:“一所现代化生殖保健机构,8大权威诊疗中心,30多位生殖保健专业医学人士,30多台世界前沿诊疗设备,53项专业生殖诊疗技术,治疗86种男科、妇科疾病,12项诚信医疗品质服务。”但经丽水市工商局调查发现,当事人在广告中宣称的“8大权威诊疗中心”其实是指该门诊现设8个诊疗科室,如妇科诊疗、生殖诊疗、计划生育诊疗、优生优育等;“30多位生殖保健专业医学人士”是指当事人现有的工作人员有30多位,其中有执业资格的医生、护士12人;“30多台世界前沿诊疗设备”是指当事人现有诊疗设备有30多台;“53项专业生殖诊疗技术”是指当事人现开展的如无痛人流等技术;“治疗86种男科、妇科疾病”是指各种疾病;“12项诚信医疗品质服务”是当事人开展的服务承诺。

  丽水市工商局认定当事人把内设的诊疗科室宣称为8大权威诊疗中心;把30多位工作人员(有执业资格的医生、护士12人)宣称为30多位生殖保健专业医学人士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之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880元。

  案例七:龙泉市“格朗明近视弱视保健中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吴某与林某于2006年6月1日起合伙设立“格朗明近视弱视保健中心”,同年6月9日,在龙泉市新闻传媒中心"今日龙泉"上发布了一则名为《一个事实引发的思考》的广告,主要内容称:格朗明调视膏,其疗效经国内20余所大型医院验证,65000例近、弱视患者三年多药理临床实验,各项指标均达到国际SDA领先认证,有效率高达96%,治愈率高达91%。被权威专家认定为"目前世界上治疗近视、弱视最先进、最有效的绿色疗法"。是经过国家卫生部特别鉴定的国家级新药,并喜获国家专利(专利号为:97108531-5)。同期,两当事人又出资800元擅自印制相同内容的宣传单,通过散发、传递的形式,宣传和介绍格朗明调视膏。

  经查发现两当事人宣传和使用的格朗明调视膏系一种保健用品,而非宣传中所称的药品,且当事人对广告中所做宣传亦不能提供事实根据。调查同时查明,从2006年6月3日起至2006年6月22日案发时,当事人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即擅自开业以"龙泉市格朗明近视弱视保健中心"的名义对外营业,收取营业款7568元,非法获取利润4688元。

  龙泉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擅自开业无照从事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第二条规定,属无照经营行为。其在龙泉市新闻传媒中心“今日龙泉”上发布虚假广告和擅自印制散发虚假宣传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第四条以及《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根据《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无照经营违法所得4688元,并处以罚款5500元。

  案例八:上海海员医院路南卫生院协作医院发布虚假整形美容广告案

  上海海员医院路南卫生院协作医院自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9月11日在台州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影视文化频道发布整形美容广告,称“塑造完美身型,打造韩式美女,上海海员路南协作医院整形美容中心由韩国崔起荣院长定期坐诊,结合中韩两国的尖端技术,先进的高端美容设备…采用360度旋转吸脂减肥,只需60分钟,让您想瘦哪里,就瘦哪里,同时开展面部整形,妇科整形等数百种韩式整形项目。”

  经台州市工商局路桥区分局查实,韩国崔起荣院长并没有在该医院坐诊,广告中所称“由韩国崔起荣院长定期坐诊”内容与事实不符。路桥分局认定当事人利用广告对其整形美容医疗活动作虚解宣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20000元。

  案例九:杭州工商揭穿“一次性吸脂近50公斤世界记录”弥天大谎

  2006年6月至7月间,杭州工商局拱墅分局在广告监测中发现杭州艾美整形美容医院先后于6月9日、6月13日和7月26日在报纸上发布医疗广告,广告中称“世界吸脂大师王志军2004年创下一次性吸脂近50公斤的世界纪录”,并把郭同荣、王志军主治医师、潘宝华副主任医师的专业技术资格宣传为主任医师。拱墅工商分局认定该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属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根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公开更正消除影响,罚款10万元。

  案例十:绍兴市东方医疗门诊部虚假医疗广告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