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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殖健康 不再遮遮掩掩

发布:2017-02-01 15:21 | 来源:互联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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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试管婴儿术是辅助生殖技术,是基于病人有缺陷了,就尽量去模仿这个自然的过程进行生育,但仍然难以达到自然完美的程度。

生殖健康 不再遮遮掩掩

  漫画/吴志立

  【核心提示】

  9月13日下午,由中科院院士,湖南省心理、伦理、法学、生殖学等专家组成的“生殖医学伦理委员”议题讨论活动在长沙生殖医学医院举行。

  据统计,不孕不育目前已成仅次于肿瘤和心脑血管的第三大疾病,全世界不孕不育人群占育龄总人群的15%左右,仅我国就有250万对夫妇处于这一状况。

  对此,专家在探讨相关问题时达成共识:生殖健康,应引起高度重视。

  “自然受孕,是每一对育龄夫妇的愿望”

  刘以训(中国科学院院士、生殖医学科学家,长沙生殖医学医院首席专家)

  “自然的东西最美,自然经过几百万年来的进化,其整个机制是完美的。所以,对于不孕症患者,对症治疗后自然受孕最为理想。”刘院士指出,因种种原因,目前不孕不育的人越来越多,在治疗上,也陷入一些误区。

  试管婴儿术是辅助生殖技术,是基于病人有缺陷了,就尽量去模仿这个自然的过程进行生育,但仍然难以达到自然完美的程度。

  “自然受孕,是每一对育龄夫妇的愿望。”刘院士介绍,人工授精术和试管婴儿术,适用不同的患者,在临床应用上是不一样的。如果患者只需通过人工授精术,就能自然怀孕,是最为理想的。

  “减少生殖器官疾病的发生,这是妊娠的基础。”刘院士强调“生殖健康”的重要性,他提醒育龄女性,最好在35岁前解决生育问题。而男性,睾丸产生精子需要比正常体温37℃低1℃至1.5℃的环境,因此要懂得避热;此外,生精功能与营养水平、生活习惯密切相关,不要长久驾车、过多地骑自行车、摩托车,因为这会损害生殖健康,影响生育能力。

  “优质的基因,源于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

  曹中平(湖南师大教育学院心理学系教授、硕士生导师)

  “我从事的是发展心理学研究,过去称儿童心理学研究,即从胎儿开始,研究毕生发展心理问题。”曹教授认为,遗传的素质问题,源于优质的生理素质即基因,还源于优质的心理素质。

  怎样获得优质基因?一旦夫妇双方或一方出现生殖缺陷,应借助科学方法补救。还有社会因素,最主要在于育龄夫妇双方应担当责任。

  从心理学分析,获得健康宝宝,是每对年轻夫妇的愿望,但要注意:第一,要尊重科学,注重生殖健康即生理健康。第二,要重视心理健康,避免因不良心理因素造成不孕不育。第三,不孕症夫妇及家人,应树立良好的心理态势,切忌求神拜佛,或采用民间偏方;要相信科学,放下“求子心切”的心理包袱,更要避免无谓的家庭吵闹,避免由此引发婚姻破裂。

  此外,社会应给予更多包容,给年轻夫妇创造良好的生育环境,“急于生育”、“怕生育”、“做丁克家族”等,这些都没有尊重人的发展规律,应引导年轻夫妇适时生育,从容不迫完成人生过程。

  “受试者利益即患者的利益,是至高无上的”

  李伦(湖南师大伦理学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

  生殖医院为什么要有“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李教授认为,伦理委员会是一个“咨询、审查、监督”的机构,生殖医学伦理来源于医学实践,是对医学道德关系、意识、行为的概括和说明。

  进行医学伦理科研,直接关系到受试者和人类的生命健康。例如,生殖技术可以治疗不孕不育,有利于婚姻家庭,有利于计划生育等。但生殖技术也可能引发伦理问题,如能否商品化、是否导致人类伦理关系混乱、是否会破坏自然法则、或可能被“错用”和“滥用”等。

  “其中,患者的利益是至高无上的。”李教授举例说,如“代孕”,就是对生命的不尊重,把人沦为“造人机器、工具”。而从“精子库”采用“他精”,从科学上讲是别无选择的,但生殖医学伦理委员就要对其进行“道德规范条理化”方面的审查、监督,而不是纯粹凭良心处事。

  “医学伦理道德的要求,远比法律要高”

  刘大华

  (湖南中医药大学法律教研室主任、主任律师)

  早几年,韩国生物科学家黄禹锡,他领导的研究小组接受了两名下属女研究员捐赠的卵子,并向其他被采集卵子的妇女提供酬金,构成非法买卖卵子罪。外界认为,韩国无视国际医学伦理道德标准。

  刘主任表示,“医学法,是以保护公民生命健康为宗旨的法律。然而,生殖医学伦理道德的要求,远比法律要高。”

  比如说,父母有遗传疾病,法律没有规定禁止生育,但考虑到后代健康,医学伦理委员会就会进行疏导性干预,会给当事人分析“生殖健康”对后代的利弊,在治疗上,给当事人以知情权。总之,违法的,就肯定违背了医学伦理道德。韩国的“卵子风波”丑闻,就是个教训。   记者 杨蔚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