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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输错血患者身故 死者家属状告卫生局

发布:2012-12-11 18:27 | 来源:网络整理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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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称由于医疗事故导致自己的岳母病逝,患者家属赵先生因不满卫生局对事故医院的处罚结果,将北京市卫生局起诉,昨天上午西城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赵先生称,2007年11月8日,其岳母因病入住朝阳医院接受治疗。25日,在朝阳医院ICU病房内一次输血治疗时,院方输

  称由于医疗事故导致自己的岳母病逝,患者家属赵先生因不满卫生局对事故医院的处罚结果,将北京市卫生局起诉,昨天上午西城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赵先生称,2007年11月8日,其岳母因病入住朝阳医院接受治疗。25日,在朝阳医院ICU病房内一次输血治疗时,院方输错了血,被赵先生的家人当场发现。

  赵先生称,自己的岳母属于O型血,临床的病人才是B型,结果医生过来给自己的岳母输了B型血,给临床输了O型血。“因此次医务人员严重失职输错血型,临床的一名病人当晚就过世了,而我岳母也于3个月后去世。”后经北京市朝阳区医学会对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此次事故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2010年11月10日,北京市卫生局对朝阳医院作出了“警告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赵先生认为,北京市卫生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北京市医疗事故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中的规定,至少应是停业整顿,但对方仅仅给了警告处分。因此诉至法院,要求依法重新对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赔偿原告相应经济损失。

  法庭上,卫生局称,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卫生局称,在调查后发现,朝阳医院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情节严重,因此作出上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