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日前,《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第三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在省政府法制办门户网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意见稿明确指出,医疗纠纷赔付金额1万元以下的,自行协商解决;赔付金额1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自行协商处理。如有意见建议可于11月30日前向省政府法制办反映。
据了解,广东各级公立医院2010年报告医疗纠纷2.5万到3万件,其中超90%的医疗纠纷是通过医患自行协商“私了”。然而,这种私了方式普遍得不到认可,患者多持不信任态度,认为是“医医相护”。很明显,意见稿的此项规定将医疗纠纷赔偿引向法制化轨道,还提倡“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可以试行医疗纠纷仲裁”。
除了以往常用的患者与医院自行协商、行政调解和司法诉讼途径外,意见稿提供了另一解决渠道——医调委调解,并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当地设立医调委,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当地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医调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自去年6月广东省医调委挂牌成立以来,医调委的设立陆续在全省铺开。目前,像医调委这样的“第三方”人民调解组织,却面临资金紧缺的问题。意见稿指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人员、办公场地等,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还提出有条件的市、县、区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
专家观点
一定程度能够打击“医闹”
医疗纠纷越来越多发,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无独有偶,湖北推出了广东类似的政策规范医疗纠纷的解决。据《21世纪经济报道》,卫生部医师学会维权部委员、湖北省律协医疗交通委员会副主任李红华表示,“最明显的好处,就是将较大医疗纠纷彻底引导到法治轨道上去,医患双方都无权自行解决,必须由独立第三方来介入。”
沈阳晚报曾发表评论表示,在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后,我国的医疗纠纷并未有很大改善,相反呈现出有增无减之势!应反思的是,患者为何放弃现有法律途径,而选择“私了”这一非法律途径解决医疗纠纷?倘若有便捷、公平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和途径,又有谁愿意私了呢?必须承认的是,当下社会存在调整医患关系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卫生行政、行业协会对医疗行业的管理未能到位,患者法制观念淡薄,医务人员、医院未能严以律己,行业保护在一定范围内依然存在问题等。这是民众选择私了方式的重要原因所在。
网友弹赞
正方患者和医院双赢
@5379430:支持,一旦涉及到危害生命的纠纷问题,有第三方的仲裁机构能够减少医患之间的摩擦,更好地解决问题。
@butterflying:一般来说,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对患者和医院的伤害更大,专门的机构调节纠纷,把纠纷专人专事专办,有利于医院的正常运作。
@囍囍囍囍:毕竟区区一人之力难敌大医院的权威啊,第三方的介入起码有一个公开的平台,这样也不用担心一方被另一方的各种手段给“和谐”了。
反方
第三方能够保证公平吗?
@医疗律师刘晔:此举的目的大概是想将医疗纠纷的解决外移到第三方调解机构,减轻医院直接面临的压力。不过限制医院自行调解的金额及所谓国有资产流失说,是与公立医疗机构管办分离、法人治理的改革方向背道而驰的。
@夜游神1963:第三方机构不知如何保证公平公正,连法院都很难做到!
@唔多阁大学仕:这个所谓的“第三方”是否受到某些机构控制、影响还不得而知,这个猜想不是没根据,因为医患关系中患者始终保持弱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