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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患者从病房窗口跳楼身亡,法院判决医院担责赔偿

发布:2017-09-18 06:18 | 来源:健康日报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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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深夜,患者从病房窗口跳楼身亡,法院判决医院担责赔偿,

深夜,患者从病房窗口跳楼身亡

法院判决双方赔偿协议无效,医院担责赔偿

南召一病人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趁医生在给其开处方及陪护人员不注意之时,从6楼病房后窗跳下摔死。面对死者家属的质询,该医院怕承担责任,赶忙拿钱给患者家属,并和已经跳楼摔死的患者签下“一揽子”了结的协议,企图了事。昨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该案经两级法院审理,认定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无效,医院再赔偿6万余元,还得赔1万元精神抚慰金。

患者跳楼身亡 医院拿钱了事

2016年1月25日下午6时许,南召村民毛某,因“外伤后头痛、头部出血伴短暂昏迷”,被家人送进该县某医院治疗。经初步诊断为:脑震荡、前额部挫裂伤、精神全歼症,同时告知毛某的跟随人员,病人有自杀倾向,一定要看管好。当晚6时30分,医嘱为一级护理,当晚7时20分被安排到外三科617病房住下。当晚10时30分左右,医生发现毛某精神失常,胡言乱语,还与病友厮打。毛某声称,有人向他饭碗中投毒,想害死他。为此,医生又告知陪护人员,要照顾好毛某,并建议次日将其转到精神病院治疗。当晚11时左右,医生在给毛某开处方氯丙嗪肌准备注射时,毛某突然翻窗跳下摔死。毛某死后,医院害怕承担责任,便以医院为甲方,死者毛某为乙方,双方签订了一份补偿10000元的了结协议。毛某的妻子从医院领款10000元。

家属反悔上法庭 又获赔7万元

埋葬完毛某,其亲属认为医院有义务保障病人的安全,应承担赔偿责任。他们找到医院索赔时,医院说毛某是自己跳楼摔死的,医院没有责任,且以同情角度已经照顾10000元。2016年7月15日,毛某父亲、母亲、妻子等6人,将医院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00550元。

2017年1月25日,南召县法院审理认为,医院在对毛某的治疗方案中定为一级护理。按照一级护理的标准,医护人员应15分钟至30分钟巡视病人一次,并制定护理计划,按需准备急救药品及用药,认真细致做好基础护理,满足病人身心两方面的需要。但病历中,并未显示按上述标准执行。毛某入院数小时,主治医生正开处方时跳楼身亡,充分证明医院对该事件的发生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虽有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故应承担过失之责。病人家属作为监护人,在医院已告知的情况下未尽到相应职责,对患者的死亡也有一定责任,但该赔偿协议未经患者所有亲属同意或追认,应为无效。法院综合考虑,酌定医院承担20%的责任比例较为适宜。为此,判决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埋葬费63648.72元。

2017年4月28日,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经审理,除判决医院另行赔偿1万元精神抚慰金外,其他方面维持了原判。(南阳晚报记者 王付栓 通讯员 王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