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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官员岂可“下海”到辖区民营医院

发布:2016-04-09 09:08 | 来源:第一健康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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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标题:卫生官员岂可“下海”到辖区民营医院来论据报道,最近,东莞市卫生计生局原副局长潘伟彪辞职“下海”,转任当地民营东华医院院长。政府官员辞职“下海”

  原标题:卫生官员岂可“下海”到辖区民营医院

  来论

  据报道,最近,东莞市卫生计生局原副局长潘伟彪辞职“下海”,转任当地民营东华医院院长。

  政府官员辞职“下海”屡见不鲜,原本并不值得大惊小怪,但结合目前媒体报道,进一步推敲此事的相关具体细节,显然又存在值得进一步追问的未竟疑点。

  这主要体现在:其可能涉嫌违反《公务员法》的“竞业避止”规定。该法102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此背景下,若我们承认“民营医院”的营利性组织身份,并且“卫计局副局长”原工作业务与此直接相关的话,其辞职下海过程,无疑明显违背《公务员法》。

  确保政府官员辞职“下海”在合理合法轨道上运行,必须严格恪守相关的法律红线、法治底线。让原本对民营医院负有监管权力的卫计局副局长,随意“变身”民营医院院长,不仅涉嫌违法,还会存在利益冲突。

  对于不遵守法律红线的官员辞职“下海”现象,《公务员法》102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此,需要当地有关部门依法审查,予以纠正。

  □张贵峰(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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