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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明确派驻检察室法律地位 畅通法律监督“最后一公里”

发布:2016-04-04 10:04 | 来源:第一健康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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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大代表:明确派驻检察室法律地位 畅通法律监督“最后一公里”---黄慧玲、高广生、赵素华等多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明确派驻检察室法律地位 赵素华建议通过修订检

黄慧玲、高广生、赵素华等多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明确派驻检察室法律地位

畅通法律监督“最后一公里”

人大代表:明确派驻检察室法律地位 畅通法律监督“最后一公里”

全国人大代表黄慧玲

人大代表:明确派驻检察室法律地位 畅通法律监督“最后一公里”

全国人大代表赵素华

人大代表:明确派驻检察室法律地位 畅通法律监督“最后一公里”

  

全国人大代表高广生

在赵素华、高广生等多位全国人大代表眼中,派驻检察室是创新完善检察机构组织体系,加强对基层执法司法活动法律监督的有益探索;是实现检力下沉,促进检察机关“接地气”的重要载体;是畅通群众诉求渠道,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举措;是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的重要平台。

然而,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地位,极大影响了派驻检察室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法律监督职能。在今年3月举行的全国人代会上,多名全国人大代表对派驻检察室建设给予高度关注,建议尽快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赋予派驻检察室明确的法律地位,畅通法律监督的“最后一公里”。

尽快填补法律监督空白

来自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的全国人大代表赵素华在调研中了解到,各级检察机关设置派驻检察室的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与法院派出法庭和公安派出所在法律效力等级差距较大。由于缺乏明确、清晰的法律定位,目前派驻基层检察室开展的工作主要是组织各种法治宣传活动、受理控告申诉、接受举报、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参与调解等工作,与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存在较大的差距。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并围绕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作出重要部署。赵素华认为,派驻检察室处于强化法律监督、保障法律实施的最前沿,是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因此,加强派驻检察室建设,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体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基层一线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更好地促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

赵素华建议通过修订检察院组织法,赋予派驻检察室司法办案的权力,进一步填补法律监督空白,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

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四医院老年病科主任高广生,曾于2013年10月和2015年分别到广西和海南调研检察工作,对派驻基层检察室印象深刻。

“海南省检察机关设置了37个派驻乡镇检察室,并对派驻乡镇检察室的职能定位进行了规范,在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扩展服务人民群众的司法空间、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化解基层社会矛盾、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高广生代表希望在修改检察院组织法时,能够加上这样一句话:“为了加强法律监督工作,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基层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街道、乡镇、社区等区域设置若干派驻基层检察室。派驻基层检察室是基层人民检察院的组成部分。”

对检察室人财物应给予保障

全国人大代表、农工党贵州省委专职副主任、贵州省政协副秘书长黄慧玲在走访调研中了解到,实践中,各地对派驻检察室的层级设置不统一,有的是作为本院的内设机构对待,有的作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下属分支。但是,无论哪种层级设置,派驻检察室都面临编制不足、人员配备弱、硬件条件差等问题。特别是编制方面,由于未单列派驻检察室和派驻检察人员编制,通常是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人员兼任派驻检察人员;派驻检察室机构和人员级别未定,主要体现在派驻检察室主任与监管场所负责人级别不对等,难以达到高检院“对等派驻”的要求,影响监督效果。

黄慧玲认为,派驻检察人员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人员兼任,检察干警在完成派驻检察工作的同时,还要承担强制医疗执行监督以及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死刑执行临场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财产刑执行监督等派驻检察以外的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难免顾此失彼。由于派驻检察室地位不明确引起的一系列问题,致使派驻检察室建设力度不强,监督效果不好,从而导致监管场所问题时有发生。

赵素华在莱芜市检察机关调研时注意到,当地10个派出检察室的经费都没有完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缺乏财政保障,制约了派驻检察室工作的开展。

鉴于此,赵素华、黄慧玲等代表均建议有关部门联合下文,明确派驻检察室的机构规格和人员编制,使派驻检察室开展工作有章可循;力争将派驻检察室的办公用房、交通工具、办公设备等纳入地方财政统筹,以真正保障检察室工作的独立性,确保法律监督职能的正确履行。

强化派驻检察业务指导消除监督死角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完善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的法律制度。刑事执行是刑事司法的最后一道环节,关系刑事司法的公平正义和权威公信,对全面加强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具有全局性的意义。结合近年来发生的“躲猫猫”、违规减刑、杀警越狱等事件,黄慧玲认为,派驻检察室是检察机关在监管场所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派出机构,是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重要方式,派驻检察室的正确定位和高效完善的运行机制,有助于强化检察监督实效。

为此,黄慧玲建议,派驻检察室的业务工作应继续接受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指导,派驻检察室主任兼任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副职负责人,可体现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与派驻检察室业务指导关系,避免派驻检察室不受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业务指导的问题产生,同时还可以消除监督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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