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动鼻子手术 眼睛却受到损伤
法院判决医院担责一半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吴漩漩
市民黄先生到医院做鼻子部位的手术,结果却因手术导致眼睛发生残疾。黄先生将柳州市某医院起诉到法院索赔,案件经过城中区人民法院、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下达裁判,医院对黄先生的伤残承担50%的责任,赔偿黄先生各项损失3.6万余元。
手术眼睛受损
2012年11月,黄先生因鼻子部位患病来到柳州市某医院院诊治。2012年11月13日,在神经阻滞麻醉下进行相关手术,术中黄先生出现血压突然升高、心率加快,为预防不可预知的风险,予以暂停手术,择期再行手术。之后,黄先生在11月17日出院在家休养。并于2012年11月27日再次入院,11月30日,黄在全麻下行鼻窦炎手术,手术后,黄先生却发现自己左眼出现复视和眼球运动障碍。之后,经过该医院眼科会诊,黄先生的左眼球不能内转。
由于看东西重影严重,生活、工作中只能遮盖单眼去除重影,黄先生在征得柳州市某医院的同意后转上级医院治疗。在几次往返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眼科检查后,黄先生于2013年3月24日入院手术治疗,并于当年3月29日出院,出院后仍视物重影,左眼麻痹性斜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