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广州某洗涤有限公司就“东莞市人民医院采购被服洗涤、收送招标项目”进行投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为中标方。中标后,东莞市人民医院拒绝与其签订正式合同文本。广州某洗涤有限公司将市人民医院告上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损失340万余元。近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宣判,判决东莞市人民医院赔偿广州某洗涤有限公司损失88000余元及利息损失。
中标方要求赔偿损失340万
2013年10月,广州某洗涤有限公司就“东莞市人民医院采购被服洗涤、收送招标项目”进行投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为中标方,负责东莞市人民医院被服洗涤、收送。中标价格为1.23元/件,服务期为2年,采购数量为552万件/年。
洗涤公司诉称,中标后,公司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中标服务费6万余元,办理履约担保手续并支付担保费2万余元等。洗涤公司认为,虽经公司多次催促,且经政府采购监督部门的书面责令,医院仍拒不签订正式合同,并明确表示不承认中标结果,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因此要求院方赔偿损失340万余元(包括招聘人员损失198万余元、预期利润损失62万余元、车间改造费27万余元、购置运输车辆费用26万余元、投标保证金15万元、标书装订费7.5万元等)。
院方实地考察后拒签正式合同
东莞市人民医院辩称,采购合同依法未成立,双方没有就安设项目签订书面采购合同。另外,洗涤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与投标文件描述严重不符,医院对洗涤公司现场考察时发现,公司存在被服混洗、洗衣机混用,内部布局分区不合理,工作人员操作不规范等问题。洗涤公司规模相对较小、设施设备相对不足,难以同时满足63家医院的被服洗涤服务。公司没有严格执行消毒、严菌、熨烫等规范。院方认为,洗涤公司用病人的洗衣机来洗涤新生儿病服,新生儿病服没有专用的烘干、熨烫、折叠、储存被服处,容易造成交叉感染。对于感染污衣,洗涤公司也没有进行浸泡消毒处理,这些是院方拒签正式合同的原因。
焦点
法院:医院未能举证拒签理由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广州某洗涤有限公司中标后,东莞市人民医院依法具有与该洗涤公司签订相应合同的义务,其拒绝与公司签订合同,应对其拒绝的理由承担举证责任。医院未能证明其主张的前述存在的问题持续存在,亦不能证明即使上述问题存在必然导致洗涤公司无法为医院提供合格的被服洗涤服务。因此,医院不与洗涤公司签订合同的理由并不充分。医院在洗涤公司中标后,未依法与洗涤公司签订相应的合同,构成缔约过失,应赔偿洗涤公司相应的损失。最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东莞市人民医院赔偿广州某洗涤有限公司损失88887.50元及利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