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吴漩漩
柳州市民廖先生因腹痛住院治疗,随后病情加重去世。廖的家属认为医院存在过错,导致廖去世,因此向法院起诉。昨日,记者从柳州市中级法院获悉,经两级法院审理,法院最终以司法鉴定结果为依据,判决医院承担75%的责任,赔偿廖先生家属各项损失27万余元。
腹痛住院 不幸去世
2012年11月,廖先生因为腹痛来到自家小区附近的医院治疗,病历手册中载有“消化道穿孔”的内容。2012年12月8日,廖先生再次因腹痛来到柳州市某医院治疗并住院,直至2013年1月12日去世。
事后,柳州市某医院给出的廖的死亡原因为失血性休克、感染性休克。廖先生的家人则认为,医院的治疗存在延误患者病情的情况,应当对病人的去世承担过错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2014年3月,廖先生的家人将柳州市某医院起诉到城中区法院,要求医院赔偿损失。同时,廖的家人申请司法鉴定,请求鉴定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患者去世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过错参与度为多少。
司法鉴定 医院有错
法院受理案件后,委托广西科桂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但经该中心法医详细审阅材料后,发现没有廖先生的尸体解剖报告,无法判定其死亡原因以及其死亡与医院诊疗行为的因果关系,于是退回廖先生家人的鉴定申请。
随后,法院又委托广西龙泉山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龙泉山医院司法鉴定所接受委托后,于2014年6月做出《书证审查鉴定意见书》,其中认为医院在廖先生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廖先生的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医院过错参与度为75%。
法院判决 患者胜诉
城中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龙泉山医院司法鉴定所的《书证审查鉴定意见书》,医院在对廖先生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廖的死亡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75%。因此,对于廖先生家人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法院给予支持,一审判决柳州市某医院赔偿廖先生家人各项损失27万余元。
柳州市某医院不服,提出上诉,认为鉴定结果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二审中,根据医院申请,柳州市中级法院通知《书证审查鉴定意见书》的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根据鉴定人当庭陈述,因本案患者廖先生去世后并未做尸检,故根据廖的病史、入院后的病症、各项指标检查结果及医院病历记录的记载,结合临床经验及临床知识,该鉴定中心认为,医院在对廖先生的诊疗过程中,对其病情的发展认识不足,未能根据病情变化及时进行检查,且在廖先生病情逐渐加重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继续采取保守治疗方案,导致错过最佳手术时机,延误病情。
柳州中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依法定程序委托龙泉山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依据资料来源合法,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员根据双方所封存的病例资料进行分析,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书证审查鉴定意见书》。医院虽然主张《书证审查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未能提出充分证据推翻上述鉴定意见。
最终,柳州中院驳回医院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