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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鲁俩“新华”药企争商标二审开庭 达成调解协议

发布:2015-12-28 06:17 | 来源:第一健康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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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9月1日9时,上诉人河南省新华药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河南省高院开庭审理。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映象网讯(记者 巫晓 文/图)9月1日9时,上诉人河南省新华药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河南省高院开庭审理。在庭审上,双方针对3个问题进行争辩,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背景】豫鲁俩药企均用“新华”商标 一审河南新华

  山东新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山东新华公司)因与河南省新华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新华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于2014年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1、河南新华公司停止使用“新华”文字;2、停止使用含有“新华”文字的企业名称;3、赔偿山东新华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和在其主办的网站上刊登声明,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随后,河南省新华公司不服该判决,认为公证人员公证的河南新华公司的网站,不是该公司开办的,该网站使用“新华药业”徽标的行为与河南新华药业有限公司无关;河南新华公司起名“新华”是经过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不侵犯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利,遂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9月1日,河南省高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史小红亲自担任审判长。

  【二审】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河南新华公司赔40万元

  在二审过程中,双方围绕着河南新华公司是否侵犯了山东新华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河南新华公司是否对山东新华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果前两个问题均构成责任如何承担这三个问题进行辩论。

  最终,经友好协商,双方当事人自愿一并达成如下协议:

  首先,山东新华公司同意河南新华公司再使用现有字号一年,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起算。其次,河南新华公司同意赔偿山东新华公司损失40万元,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支付。第三,山东新华公司同意在收到上述支付款项之日起10日内撤回在郑州中院对河南省新华公司的一审诉讼。最后,一、二审诉讼费由预付方各自承担。

  【现状】河南知识产权案件呈“爆炸式”增长

  “近几年来,全省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一直逐年大幅递增,仅今年第一季度受理案件数量就达到了2310件,已经超过了2013年全年的收案数(2273件),达到了2014年全年收案数(3972件)的近六成。”据史小红介绍,近两年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积极转变知识产权审判理念,不断加大保护力度。

  本案审理的是一起发生在医药行业的涉及知识产权的纠纷。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河南法院将坚决贯彻“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原则,“打破对侵权行为的地方保护,平等保护市场竞争主体,促进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从而积极推动我省的创新发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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