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人员在检查某品牌保健品宣传单
人民网南京9月8日电 (姚媛)9月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正式施行,这是广告法实施20年来首次修订。此次广告法修改的幅度非常大,包括药品广告须显著标明不良反应,做虚假广告三年内不能代言,发布虚假广告最高可罚200万等,特别明确了药品、保健食品等不得进行广告代言。记者近日走访南京部分药房和商超发现,在监管部门的严格执法下,9月1日以后生产的药品和保健品代言现象已销声匿迹。
据了解,新《广告法》规定,任何人不能代言药品广告,药品广告必须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同时,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保健食品广告。换句话说,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保健食品广告今后不能再代言了。“因为这些都是关系到大家生命安全的商品或者服务,由于人体的独特性,作用于某个人有效并不代表对他人有效,广告代言人做推荐证明,本身不具有科学性。”南京市工商局广告处副调研员王坚勇表示。
记者了解到,8月26日南京市工商局召开了贯彻实施新《广告法》动员会议。9月6日,南京市工商局广告处组织督查组到各区开展了广告代言专项整治,主要查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中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情况。
在百姓药房上海路店,南京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某品牌保健品时,发现包装上有明星代言。“不过这个保健食品是9月1日前生产的,暂时还可以销售。”王坚勇说,凡是9月1日后生产的保健类食品,都不能使用明星代言。随后在附近的苏果超市货架上,执法人员也遇到类似情况,超市负责人表示将尽快销售掉,并不再对此类商品进货。
记者从南京市工商局获悉,从即日起,南京将在全市范围开展广告代言专项整治活动。由于今年4月以来,南京市工商局开展了一系列的新《广告法》宣传培训活动,各相关企业、经营方、广告制作单位和监管执法人员对新法有了充分认识,所以目前南京的新法落实情况较为良好。下一步,工商部门还将继续加强督查。主要以药店、保障食品商店以及各媒体单位为整治重点,查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中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