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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代表送回扣成潜规则 开路费感谢费好处费最常见新闻频道

发布:2015-08-25 06:10 | 来源:第一健康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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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报告还指出,要根除“医疗回扣腐败”和“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除了要解决医药采购中的各种不规范因素之外,更要消除诱发商业贿赂产生的经济因素,才能实现长

  回扣比例

  一般药品10%-15%医疗器械可达20%-30%

  无论是何种名义的回扣,实则是按采购总额一定比例所给予的贿赂。报告分析,给回扣已成为一些医药代表惯用的推销手段,并且在一定范围内形成了一种行业“潜规则”,只是何时给、给多少有所不同而已。

  报告显示,从调研的案例来看,一般药品“回扣”为10%-15%,医疗器械可达20%-30%。

  像韶关新丰妇幼保健院原办公室主任胡国文受贿案中,医药代表涂玉峰为了争取该院生意,把给胡国文的药品回扣提高到20%。

  据统计,过去5年,韶关查办的医疗领域案件涉案金额共1238.1万元,通过办案共挽回经济损失1252.19万元。这些案件全部属于经济类职务犯罪案件,其中与商业贿赂相关的受贿、行贿及贪污案件占了总数的90%,罪名高度集中。

  检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指出,医疗领域内案件之所以表现出明显的商业贿赂性质,与医疗卫生机构在日常运营当中自主购销药品和医疗器械、耗材的商业活动有关,尤其在医药方面既是买方又是卖方,较容易受到贿赂犯罪行为的腐蚀侵害。

  那么,在这些涉案的医疗卫生机构中,谁是医药代表们眼中的“目标”对象?

  报告显示,职务犯罪具有较明显的岗位特性,发案集中在关键岗位。据统计,过去5年里,共查处多家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副院长、药剂和财务部门的正副主任21人,占案件总人数的67.7%,这些人掌握了医药采购的建议权、选择权和财务审批权,成为了行贿人重点拉拢腐蚀的对象。

  例如韶关仁化县人民医院在2006-2010年间,从提出采购建议、确定购买到最后付款,都由原院长沈学忠说了算,当然沈学忠是私下收受了医药代表回扣才作出“决择”。

  “涉案的医疗机构与医药代表形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报告写道,医疗机构腐败往往与相关医药企业密切对应,医药企业最终是通过医疗机构来实现销售利益。

  案发有因

  医药采购院内院外监督均缺位

  医疗领域的职务犯罪是如何发生的?报告从直接原因和经济原因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目前,医药采购分为药品采购和医疗器械采购,药品是从“广东省药品采购平台”集中采购,由医院药事委员会遴选审核;医疗器械则实行政府采购,一般由医院采购领导小组向政府提出采购建议。

  尽管国家从2002年开始就颁布了药事管理规定以建立药品遴选审核管理制度,但在大部分发案的医院里,无论是提出采购建议还是选择药品,往往具有最终决定权的仍是医院负责人或药剂部门负责人,采购权力集中在个人手上,因而给贿赂双方留下了权钱交易的空间。

  在发案的医院里,除了存在以上的采购制度不规范问题外,监督机制不健全同样给医药采购中暗箱操作创造了可乘之机:在个别规模小、科室少的发案医院,医师专家人员少,加之行政管理体系并行的原因,组成了药事管理委员会(组)、采购领导小组形同虚设,无法发挥真正的权力监督作用。

  内部监督缺位,外部监督同样“不给力”。报告指出,目前,医药采购虽然要经过政府采购审批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程序,但这种后置程序却难以发现和制止交易活动当中的贿赂行为。根据行政设置,医院由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医药公司由药品监督部门管理,而医药采购活动作为医院和医药公司的结合点,却成为监管的空缺地带。

  医药流通机制、药品集中采购机制被认为分别“抬高”和“标高”了药价。

  检察机关相关负责人认为,医院在采购药品后最高只能加成15%卖给患者,而且医改后县级以下公立医院还实行药品零加成。在这种情况下,终端医药代表不但赢利还有“让利”行贿的空间,说明了医药利润主要留存于进入医院之前的流通环节,医药价格虚高的最大受益者是中间商。

  目前医药流通机制即医院不能直接从厂家进货,必须经过商业配送才能进入医院,处在医药产品流通领域的医药公司,有的甚至存在逐级代理的现象,流通成本一增多,医药价格自然就被“抬高”了。

  报告认为,我省于2006年开始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以“广东省药品采购平台”为依托,由政府定价并进行网上招标,药品批发企业中标后成为配送商,医疗机构则从网上进行采购,由配送商送药到医疗机构。但是一些出厂价格不高的药物,经过采购平台定价后,中标价比出厂价高几倍甚至十几倍,即使考虑到生产成本、流通费用等因素仍然价格过高。

  ■对策

  设立医药采购“安检门”

  有行贿记录者不得参与招投标

  “虽然医疗领域的职务犯罪表面上只影响个人前途或单位运作,但所有的回扣款项都会摊入医疗成本,由患者为他们收取的回扣来‘买单’。”检察机关相关负责人直言。

  如何预防医疗领域职务犯罪?报告开出了5大“药方”:规范医药工作制度、完善权力监督机制、强化廉洁从医教育、严格医药行业管理、构建多方治理合力。

  报告建议,要建立医药采购“安检门”制度。在药品采购时,应对相关医药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对经查询显示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的,应否决其公司或个人的投标。通过设立入场前的“安检门”,将那些有行贿记录者否决出局,促使医药行业主动对自身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报告还指出,要根除“医疗回扣腐败”和“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除了要解决医药采购中的各种不规范因素之外,更要消除诱发商业贿赂产生的经济因素,才能实现长效预防医疗领域职务犯罪的发生,如减少流通环节、控制流通成本,完善采购机制,制定合理底价。(记者 赵琦玉 谷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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