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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局:北京暂未发现向个人违法售疫苗行为

发布:2016-03-26 09:06 | 来源:第一健康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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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昨日,记者从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针对3月19日晚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300条涉疫苗案线索,市食药监局正在进行逐一排查。

  昨日,记者从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针对3月19日晚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300条涉疫苗案线索,市食药监局正在进行逐一排查,已对本市6家疫苗生产企业及28家具有疫苗经营范围的企业进行了检查,暂未发现向个人违法销售疫苗的行为。

  疫苗生产、经营企业均已展开自查

  近日,济南查获一起非法经营疫苗案件。3月19日晚,山东省食药监局公布了涉案的相关线索,包括300名从犯罪嫌疑人庞某处购买及向庞某提供疫苗的人员及联系方式,共涉及24个省区市。其中,问题线索涉及北京的有6人。

  昨日,北青报记者从市食药监局获悉,本市目前有疫苗生产企业6家,具有疫苗经营范围的企业28家。上述企业已经根据市食药监局的要求全面开展自查,重点对企业的销售客户及销售人员进行排查,看是否有已经列明的涉案上下线人员,以及是否与涉案人员有过直接或间接的疫苗交易。同时,有关企业负责人表示,他们已经将2013年以来疫苗销售流向整理完毕,在企业内部对本单位销售的下游客户资质,包括销售单位收货人员的身份信息、单位授权书等进行了检查。

  34个检查组覆盖疫苗生产及流通环节

  从3月19日开始,市食药监局派出34个检查组对本市6家疫苗生产企业和28家具有疫苗经营范围的药品批发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

  在疫苗生产环节,检查组检查了2013年以来,全部疫苗产品的生产台账、销售台账、制品批签发情况,正在逐笔核对确认疫苗产品出库单、收货确认单据、冷链运输单据等,暂未发现本市生产企业向个人违法销售疫苗行为,进一步的检查和确认仍在进行中。

  在疫苗流通环节,主要检查药品批发企业2013年以来,疫苗的购进、销售、库存数量是否一致,票据是否相符,购销渠道是否合法,留存资质是否符合要求等内容;经营的疫苗是否都有注册批准证明文件,是否批批具有药品检验报告书;供货疫苗生产企业是否具有疫苗生产范围,是否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上级供货疫苗经营单位是否具有疫苗经营范围,是否通过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对购货单位则检查该单位的疫苗经营范围以及是否通过新版GSP认证,是否存在销售给个人和无疫苗接种资质的医疗机构。

  正在核查线索中涉及北京的6人

  市食药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已就相关案件线索与市卫生计生部门密切联系,对发现的医疗卫生机构购入、使用涉案疫苗以及相关人员的线索,将及时通报卫生计生部门。

  此外,市食药监局密切配合公安机关,正在对媒体公布的涉及北京的6名人员的身份、从业经历等进行核查,如有发现涉案的上下线人员,将立即追根溯源,对违法分子依法严惩。

  据了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具备疫苗经营资质而经营疫苗,是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最高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明知他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质、仍提供疫苗的,依法可作为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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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食药监总局要求涉案嫌疑人23日前主动报告

  昨日,国家食药监局发布两则公告,要求彻底查清山东省济南市非法经营疫苗案涉案产品来源去向。对于已公布的涉案嫌疑人员,要求在23日前主动向当地县级以上食药监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对于与涉案嫌疑人员有过疫苗交易或者其他非法买卖疫苗行为的,应在25日前主动报告。

  昨日,国家食药监局连发两则公告,对非法经营疫苗案件查处工作有关事项作了说明。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公告中看到,对于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涉案嫌疑人员,应在2016年3月23日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主动报告违法经营疫苗情况,包括疫苗的品种、来源、去向等。逾期不报告的,依法从严惩处。

  同时,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要立即开展自查,凡与涉案嫌疑人员有过疫苗交易或存在从非法渠道购入疫苗、向个人销售疫苗情形的,应在 2016年3月25日前主动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向个人销售疫苗的,应报告销售的品种、数量、标示生产企业名称、批号、销售去向、销售时间等;从非法渠道购入疫苗的,应报告来源以及购入疫苗的品种、数量、标示生产企业名称、批号、购入时间等;已经使用或继续销售的,还应报告使用或销售的详细情况。

  此外,国家食药监总局要求各级食药监部门密切关注山东省公布的本地区涉案嫌疑人员名单和协查线索,组织成立专案组,会同公安机关深入开展调查,尽快核实涉案嫌疑人身份,及时查明疫苗非法购销情况。

  对属于上线的,也就是提供疫苗产品的人员,要查明销售单位和人员以及销售的品种、批号、数量等;对属于下线的,也就是购买疫苗产品的人员,要查明购进单位和人员以及购进的品种、批号、数量等。

  需要说明的是,对医疗卫生机构购入、使用涉案疫苗以及相关人员涉案的线索,要及时通报当地卫生计生部门,并配合查明最终销售去向及使用人员情况。上述调查情况,要逐级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国家食药监总局还提醒公众,如果了解掌握涉案嫌疑人员的情况,可以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31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也可向当地公安机关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