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会后多种信息传开。作为医药界人士,笔者对涉及其他行业的信息并不敏感,仅发现了两项对医药企业而言是重大利好的信息。这两个利好信息都体现在药企们关心而又头痛的税务问题上。据悉,利好信息分别为,确定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在全国推广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部分所得税试点政策。
那么,所谓利好究竟在哪,其作用途径又是怎样的呢?笔者分析如下:
利好一:研发支出均能纳入加计扣除
从明年元旦起,加计扣除政策范围再次扩大:首先,除规定不宜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和行业外,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均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其次,在原有基础上,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及合作或委托研发发生的费用等可按规定纳入加计扣除。再次,允许企业追溯过去3年应扣未扣的研发费用予以加计扣除。最后,简化审核,对加计扣除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对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实行归并核算。
利好二:创新示范区两项税收优惠政策全国推广
明年元旦后,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该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500万元以内部分免征、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和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股东和技术人员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今年7月15日,国家卫计委2015年64号文下发。该文件从严格规范医药购销行为、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合力进行医疗反腐。其中对医药购销行业的整治,涉及流通、代理、供应、采购等全流程,如何有效规避销售中的财税风险,对于药企来说是十分重要的。但是对药企而言,医药购销流程中的各种费用堪称是必不可少,而这种费用,药企需要绞尽脑子,有时甚至冒着走钢丝的危险。
如今,研发费用纳入加计扣除,也就是说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2014年,江苏省连云港市开始将医药企业“临床费用”纳入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该方案实施以来,截至同年10月底,该市医药企业可多享受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额1.1亿元,由此少缴了企业所得税近2000万元。这其中对药企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影响。
以上案例只是将“临床费用”纳入高新企业的研发费用,而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均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如此看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扩大后,从事医药研发的医药企业受益最大,这也将加强医药行业的研发活力。与此同时,今年关于药品审批审评制度改革的相关文件也在大力鼓励研发创新,这对提升我国医药行业的活力,加强药企竞争力有着重要意义。值得注意的是,研发费用仅限于新技术、产品、工艺,人文管理类并未包含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