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三)双方同意加强油气企业合作,鼓励中国石油(601857,股吧)企业参与在埃及油气勘探、开发与生产和石化产业发展,包括建立和发展炼油厂及各类石化材料生产厂,鼓励中埃建立合资企业,在埃及、中东和非洲联合开展项目。埃方同意为此创造良好投资环境,中方对此表示欢迎。
(五十四)双方同意在油气产业领域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培训和技术转移等方面的合作。
八、卫生合作
(五十五)双方同意开展生物医学产业领域合作,如生产疫苗、胰岛素及其他医药用品等。
(五十六)双方同意在疾病防治领域以及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综合监测、风险评估和早期预警体系等方面进行合作,包括SARS、人感染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和埃博拉出血热等突发性传染病,以及传染性肝炎等慢性传染病和地域性疾病,防范传染的跨境传播,同时发展埃及卫生体系,特别是对突发疫情的公共卫生危机早期预警体系。双方同意在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领域进行合作。双方欢迎依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和相关检疫法律守则开展检疫合作,并在培训、信息和经验交流方面开展合作,推动检疫工作发展。
(五十七)双方同意开展人口、生殖健康合作,并在中方的先进经验基础上,研究开展包括计生必需品生产在内的计划生育及传统医学合作。
(五十八)埃方表示期待借鉴中方在发展医疗保险体系及弱势群体和贫困居民卫生保健领域的经验。
(五十九)双方敦促两国医药企业组建合资公司,合作生产生物医药制剂及其他双方重点医药产品。
九、司法及法律合作
(六十)双方同意推动司法及法律领域合作发展,包括立法领域及共同打击一切形式的腐败等。
(六十一)双方同意推动商签移管被判刑人条约。中方重视埃方的缔约建议,愿在适当的时候考虑同埃方启动此项工作。在没有签订被判刑人移管条约的情况下,中方愿以个案方式与埃方开展被判刑人移管合作。双方同意建立在司法及法律领域合作的共同机制,以进行立法和法律领域的信息及经验交流,特别是涉及反恐领域的问题。
十、国际和地区事务
(六十二)双方同意继续就地区和国际问题进行交流与协调,强调双方应坚定落实《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共同致力于在国际层面落实这些原则,特别是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干涉内政。双方呼吁和平解决争端,强调坚决反对以任何名义干涉别国内政,反对将人权问题政治化并以此作为干涉别国内政的借口,反对在讨论发展问题时不讨论和平与安全议题,从而阻碍可持续发展的实现。双方愿继续在多边人权领域加强沟通、协调与配合。
(六十三)双方强调巴勒斯坦人民有权决定自身命运,恢复其合法权利,建立他们自己的以1967年边界为基础、以东耶路撒冷为首都的独立国家。强调中埃双方应相互协调,支持巴勒斯坦人民的正义事业。双方同意在两国方案和在此框架下相关国际决议的基础上进一步努力重启和平进程。在此,中方肯定埃方在巴勒斯坦问题上的作用及其对地区稳定的贡献。埃方对中方为实现和平所作的努力,包括中国中东问题特使所作的努力表示赞赏。
(六十四)双方一致认为,应推动叙问题政治解决,确保叙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由叙人民决定自身前途命运,支持联合国发挥斡旋作用。叙政府和反对派应落实安理会2254号决议,尽快参与联合国主持下的对话和谈,推进停火止暴。双方将继续共同努力,为推动叙问题政治解决发挥建设性作用。中埃双方将继续努力推动叙利亚的政治进程。
(六十五)中埃两国祝贺利比亚人民签署民族和解政府协议,希望联合国利比亚问题特使及国际社会的努力能够推动尽快组建利比亚民族团结政府,使政府有能力重建利比亚国家机构,打击恐怖主义,维护利人民利益,恢复利安全与稳定。双方强调,希望利比亚各政治派别保持团结合作,尽快通过对话实现上述目标。
(六十六)双方强调支持也门合法政府及也门的统一、稳定和领土完整,支持也门各方在联合国主持下进行和谈。强调也门的未来将由各政治派别的共识决定,该谈判应在落实安理会决议、海合会倡议及其执行机制和也门全国对话会议成果文件的框架下进行,希望能通过和谈恢复也门的安全与稳定。
(六十七)双方强调应对联合国系统进行全面改革,增加发展中国家、特别是非洲国家的代表性,特别应回应非洲要求纠正承受的历史不公。为此,双方强调,为达成安理会的全面改革,改革所涉五大类问题之间相互关联,不能割裂处理。双方强调联合国改革旨在建立一个开放、多边、公正的国际决策民主化的体系。
(六十八)双方强调,中国和埃及都是联合国维和行动的重要出兵国,在联合国维和行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双方表示,愿扩大双方在维和方面的合作,包括开罗解决非洲争端和维和区域中心与中方相关机构之间的培训合作。双方围绕支持非洲和平与安全建设进行了交流与沟通。
(六十九)考虑到埃及于2016年至2017年与中国同期拥有安理会席位,双方承诺将密切双方各层次的双边协调,以加强安理会的公信力,平衡兼顾所有提上安理会工作日程的问题,尤其是以巴勒斯坦问题为首的涉及非洲和中东地区的问题。
(七十)双方认为,为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发达国家须为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项目提供必要融资,通过全球技术促进机制等途径,转让安全、环保的技术,提供能力建设方面的支持,兑现发展融资承诺,以应对发展挑战。此外,还应格外关注国际经贸组织和机构的治理问题。许多发展中国家国际贸易和投资额度不断加大,推动了世界经济增长。为此,应进一步让发展中国家在上述组织和机构中参与决策,使发展中国家在各种多边场合和谈判等国际经济决策进程中发挥更大作用,包括正在进行的气候变化国际谈判等,同时应在此方面强调“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为此,双方强调应在气候变化影响和可再生能源领域加强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