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美容服务项目
需关注3个节点法律风险
随着服务内容及样态的多元化,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将目光投向了美容护肤项目,如何在项目经营过程中实现投资者和被投资项目的双赢,项目三个重要节点的法律风险值得您关注!典型案例周某在内蒙古经营一家连锁美容机构,北京某化妆品牌公司向其推荐新型美容项目并商讨合作事宜。该公司通过招商会、广告页等多种方式宣传其公司主要负责人徐某、王某系中国美容美发协会委员、世界华人美容教育协会委员等一系列号称行业内“最具影响力奖项”的获得者,并承诺周某签约后将协助其美容院拓客100-200人、帮其招聘7-8名有能力的美容师,保证周某的美容机构月收入在现有基础上至少增加30万元。
2019年4月,周某同意使用该公司的美容项目并支付了服务费,双方签订《经营服务合同》。可在合作过程中,周某发现该公司所宣传的主要负责人所获的那些行业著名奖项均不存在,认为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同时引入的美容项目产品质量存在瑕疵,且并未完成承诺的协助拓客、招聘、培训、策划等服务,所获收益也未达到约定的预期。故周某诉至法院,并提交了与该公司工作人员相关聊天记录、工作记录等证据,请求确认解除经营服务合同并返还经营服务费约10万元。
被告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内容无欺诈行为,且在合同签订后,该公司已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合同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条件,双方应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继续履行涉案合同。法院经审理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经营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虽然合同本身并未对被告某化妆品公司的拓客服务应当达到的标准作出具体明确约定,但是通过审查双方合同订立之前的微信沟通记录等证据,可以看出作为接受服务的一方,周某对于被告公司拓客服务能力是非常关注的。
一方面,在《经营服务合同》签订之前,被告公司员工张某亦介绍称“我们是国内最大的系统顾问公司,专业解决美容院招聘难,拓客难,快速提升业绩”等宣传内容并附多个市场案例。该化妆品公司借助上述市场案例的宣传,旨在向潜在客户表明其拓客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客户对其认同,进而与之缔约,且该公司在发送的广告链接上亦对公司拓客能力进行具体说明和允诺,应认定前述关于拓客服务能力的说明和允诺对于双方《经营服务合同》订立以及服务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即使未载入《经营服务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对于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签订后被告公司向周某提供的拓客服务中拓客人数远低于公司的承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另一方面,在2019年6月周某对化妆品公司的服务提出异议后,被告公司多次表示“可以调换老师”“继续处理拓客问题”等改进方案,但是周某坚持要求解除合同,拒绝配合公司再提供服务。
综上,双方对于《经营服务合同》未能正常履行均存在一定的责任。考虑到《经营服务合同》的性质,该合同亦不宜强制履行,诉讼中双方合同期限届满,对于周某要求化妆品公司返还经营服务费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情况,以及合同约定的服务构成等情况判决被告公司返还原告周某服务费55 000元。该案现已生效。法官提示
签约前夕,明确经营目标
客观面对广告宣传
合作前期,投资者经常会收到商业广告、产品价目等宣传资料影响,这些资料即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只是通过邀请引诱他人发出要约,不能自然成为合同的一部分,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若商业广告中,明确了产品名称、价款 、性能等,则为要约。
因此,在实践中,投资者应提高分辨能力注意区分要约邀请和要约,客观面对商业活动中的广告宣传行为,明确公司的经营目标,不可单凭借华丽的宣传材料盲目进行合作。
本案中,被告公司通过多种形式对其服务内容多方宣传,尤其在拓客服务等方面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模介绍和承诺,并列举了相关案例向原告表明其服务水平,增强了周某对其服务能力的认同,因此,法院认定虽合同中未载入拓客服务约定,但是该服务对于双方合同订立以及服务价格确定有重大影响,即使未载入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合作前期,明确合作协议
做好风险预判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不同领域的合作协议关注的事项不同,应根据实际运营中确定的合作项目,明确双方职责。
现代美容项目从服务内容上由传统单一的美容服务转变为集美容、养生、休闲为一体的综合性美容项目,这种转变使得美容服务行业服务行为具有一定专业性和综合性,这也使得在发生相关争议时,认定合同一方提供服务的真实性以及一方实际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约定标准等事实问题存在一定难度,这就需要我们在签订合同给前,应首先核查合同相对方的经营范围、资质等,确保投资的项目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在合同内容方面,除约定基本事项和权利义务外,还应明确约定服务标准、违约责任,避免发生争议后,双方出现扯皮现象。
合作期间,发现合同法律风险
及时挽回损失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双方皆违反合同约定内容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提供服务类合同因涉及合同标为服务,它的非实物性、不可储存性决定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调整合同履行内容,防止损失扩大;例如在本案中,周某在对被告公司提供的服务不满意的情况下,拒绝该公司提出的对服务项目和人员的更换、调整,导致本案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对自身预期收益受到的损失亦有一定的责任,故法院仅对其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实践中,存在合同一方对另一方违约行为置之不理的现象,若因此造成损失,则合同各方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