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至2015年5月,李某在六安市裕安区平桥乡五里桥村一作坊内生产湖南臭豆腐。期间,李某明知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禁止使用非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为延长未销售完的臭豆干腐败时间,竟将甲醛溶液添加至臭豆干中,制成半成品对外销售。被执法人员查获时,这个无证生产作坊内脏乱不堪,装满臭干的大缸里蛆虫乱爬。
今年5月13日,执法人员在李某的豆腐作坊内提取卤水、豆干样品送检,经六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鉴定,李某生产的豆干每千克含甲醛6.6mg,卤水每千克含甲醛25.8mg。
法院认为,李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甲醛,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另查明,李某曾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1月28日刚刑满释放,属累犯。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