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题】
查:难抓现行,很难取证
1998年,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发文严打“医托”,其中明确医托属违法行为,执法主体为公安机关。但实际上,警方认为取证难,难固定“患者—医托—雇佣医托的医疗机构”三点一线的证据链,所以对此违法行为难以打击。
根据报警、卫生部门投诉记录,以及泉州各媒体报道可知,泉州市区的医托并不少见。昨日,记者咨询丰泽区公安分局和鲤城区公安分局,以及辖区包含泉州市第一医院、福医大附属二院及泉州市儿童医院的东湖、开元两派出所,皆被告知,“近两年印象中没有办结医托案件,如有也是极个别的”。
“医托说白了就是骗子。病人醒悟后报警,这时骗子早跑了,没有抓现行,如何定性?”有派出所民警如此表示,日常处警中,就算患者在雇佣医托的医疗机构当场报警,民警大多先协调退款,或者建议患者向卫生部门反映。
该民警还说:“如果蹲点抓住正在忽悠病人的医托,对方自称是患者之间的交流,不承认受其他医疗机构所雇用,还是无法定性。”
处:很难立案,很难定性
“就算将患者、医托及雇佣的医疗机构三者都找到,行为定性仍然很模糊,”泉州一位资深法制民警表示,医托立案相对少见,警方在处理此类违法行为时,可能因不好处理而干脆将其推给卫生部门。
“如果将医托行为视作扰乱公共秩序,怎么认定对方是医托行为,比较难取证,”该民警说,“如果将医托行为视为侵犯公私财物,即欺诈、诈骗行为,又涉及医托和医疗机构之间的利益占用。至于这些医生的问诊结果,作为警方难以确认其是否吹嘘,是否欺诈。”
从全国范围内看,公安机关打击医托,主要是以扰乱医疗秩序为主要打击方向,而进入刑事案件的,大多被定性为涉嫌或构成诈骗罪。
比如,2009年10月,北京市西城区警方查封两家医院,抓获院长、医生、医托等80余人,其中43人因涉嫌诈骗被刑拘。这两家医院的经营者本身即为医托,反雇医生为其服务,医院主业即为通过医托欺骗患者入院就医,继而榨取出高额费用。
卡:卫生部门只能卡年检
长征门诊部成立多年,医托现象一直存在,为何丰泽卫生局未对其施以吊证的行政处罚?
缺少执法依据,是丰泽区卫生局医政执法人员的难题。他们称,目前仅有省卫生厅2010年印发《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明确“医疗机构雇佣‘医托’,扰乱正常秩序的,一次记10分”。
据该《办法》,一年校验一次的医疗机构,一个记分周期达15分的,将面临1至6个月校验暂缓。而在暂缓校验期内,计分超过10分的,将被注销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办法》还规定:“医疗机构有不良行为的,按项目实行累计记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给患者造成伤害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倍记分。”
医政执法人员说,这只是卡紧了行政审核,更类似于行业考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