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该院向记者发来回复称,经调查核实,患者最后一次修复调整(2012年)到现在共计5年;中间没有来医院就此事跟医院协商,所以院方一直认为手术已经没有问题,5年时间院方未知发生的事情很多,医院每台手术都有患者亲笔签署的手术同意书,且会详细载明术后可能发生的事宜;手术不同于商品买卖,效果不满意可以退货退款;接到记者发来的投诉材料后,医院还是积极联系患者到院会诊,主动协商处理办法;并于2017年12月1日与患者司丽雲就此纠纷达成一致意见,在市医调委的见证下签署协议,调解解决此事,并附带了一份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书中显示医院一次性付给司女士2万元,此后双方不得以任何借口以此纠纷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协议最后加盖有郑州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公章。
司女士在市医调委的调解下与医院签署的调解协议书
12月6日,投诉人李女士也向记者反馈,她问题也得到了解决。并向记者发来一份与该医院签署的协议书,内容约定该院为其退费44100元,等于比此前交的手术费全退还多退1500元;其还可以指定公立医院对眼部痉挛的情况进行治疗,费用由医院承担。另外,关于二次修复问题,可以选择上海市第九人民医院整形外科或者中国医学科院整形外科医院进行二次修复手术,期间产生的诊疗费、交通、住宿费由河南整形美容医院承担,还答应协同一名家属陪同,并选择高铁或卧铺等交通方式,酒店类型为商务快捷酒店,协议甲方盖章单位为河南整形美容医院。
李女士与河南整形美容医院签订的协议书
司女士了解到李女士的情况后,对该院提出了质疑,既然医调委有规定不能自行协商为何可以给李女士进行协商解决?如果医调委有规定,医院岂不违规操作?不知道医院说的哪句话是才是真的。
12月12日,李女士也向记者反馈说,说好的事后将继续为我治疗,但是协议签署之后到现在,她多次催促医院带我去医院治疗,直到今天才到医药开具处方,没想到医院却以处方需要院长看看为由拒绝交款。李女士对于协议书上约定的包后期治疗是否顺利履行表示担忧。
专家观点:
保留证据才能方便事后维权
12月15日,河南浩盈律师事务所葛瑞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因赔偿权利人认为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行为致患者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不当损害,起诉要求医疗机构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维权过程中能否证明患者医疗纠纷中生命、健康、身体遭受损害是关键,从上述两起投诉中可以明显看出消费者整形之后出现一系列不适症状并获得多倍赔偿,根本问题是医院认为在整形过程中可能存在问题才不得不赔钱息事宁人。若在发生医疗纠纷时双方协商不成,患者也可以向第三方鉴定机构对医院的治疗行为进行鉴定之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河南省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李汉生表示,中国消费者协会的一项统计显示,在我国整形业兴起的近10年里,平均每年因整形美容引起的投诉近两万起。而上述两起投诉中至少可以给其他整形患者一个警示,在医疗机构整形时一定要保存好发票、诊断证明、病历等关键证据,针对承诺的效果及费用等重要问题要非常明确,最好形成书面材料,拒绝一切口头承诺,只有这样才能在发生消费纠纷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有力保障。
李主任还提醒广大消费者,整形机构收费标准为市场调节收费,不受职能部门监管,消费者在进行整形时不可只看广告,手术前一定要充分了解医院的相关资质及有无不良记录等内容再进行消费,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
相关链接:
2007年,年过花甲的郑州市民王女士走进了河南整形美容医院进行并不复杂的除皱、祛眼袋手术,王女士花了近1.7万元钱,最后落得双眼下睑严重外翻,此后的4次修复手术最终也难挽她“八级伤残”的结局。起诉至法院后,河南整形美容医院败诉,判决被告退还王女士祛眼袋手术费、诉讼费,并赔偿继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司法鉴定费等,共计20865元。
2014年11月,河南商丘消费者耿艳在河南整形美容医院做隆鼻手术,术后第六天,鼻子发炎、鼻内流黄色浓水,最后确认手术失败是由于医生擅自改变手术方案、不认真消毒等原因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