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疫学之父:爱德华·詹纳 (1749年5月17日 – 1823年1月26日)
央视:3月20日,山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经对警方提供的,关于庞某非法经营疫苗案查封疫苗品种的清单进行核实,发现实有疫苗12种、免疫球蛋白2种、治疗性生物制品1种。
山东特大疫苗案揭开了医药领域的最后一块遮羞布:
庞某母女,5年间靠着快递加冰块的运输模式,违法经营疫苗5.7个亿,流向全国24省市,由于两人未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运输、保存,脱离了2-8摄氏度的恒温冷链,所销售的疫苗已难以保证品质和使用效果。
此案涉案金额之大,领域之广,举世震惊,经媒体报道后,广大民众纷纷谴责利欲熏心的黑心商人,有人甚至提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说法。
然而,在笔者看来,黑心商人固然令人发指,本案暴露出的医药领域的体制瘫痪才是真的触目惊心。
在我国,疫苗是属于特殊管理的药品。
国务院颁布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药品批发企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后可以经营疫苗。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取得疫苗经营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以下称疫苗批发企业),应当对其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以确保其符合规定要求。”
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中,第五条、第六条,就明确指出:
“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在销售疫苗时,除提供按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外,同时应提供疫苗运输的设备、时间、温度记录等资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供应或分发疫苗时,应提供疫苗运输的设备、时间、温度记录等资料。”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在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收货时应核实疫苗运输的设备、时间、温度记录等资料……符合要求的疫苗,方可接收。”
疫苗的流通,上游有批发企业的限制(一位业内朋友告诉笔者,本案中,企业把疫苗如此大批的销售给个人,本身就是违法),下游有接种单位的约束(一类疫苗由国家统一调配,二类疫苗也要走政府采购),整个流通过程中,我们还有一个监管部门,叫食药局。
这么多环节只要有一个起作用,本案就不能发生,然而,就在这严格的监管体制下,受管制的疫苗,却在私人手里面转了一圈,就大摇大摆地销往全国各地,而且一干就是五年。这里面,隐藏了多少不可告人的利益链条?有多少机构是在尸位素餐?又有多少人需要追责严惩?
疫苗尚且如此,普通药品呢?
可怕的不是黑心商人,可怕的是机制的瘫痪。
而导致一切混乱的根源,就是当前医疗领域利益链条下的暴利。
据媒体报道:一支国产克林霉素注射液,出厂价0.6元,零售价12.65元;一瓶甲砜霉素胶囊,出厂价3元,零售价40.38,一个国产的心脏支架出厂价不过3000元,可到了医院便成了2.7万元……
马克思曾说过:“资本如果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会铤而走险;如果有百分之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人间一切法律;如果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它就敢犯下任何罪行,甚至被绞死的危险。”
本案中,庞某母女幸好还只是储存、运输方式不当,如果有人再利欲熏心一点,进行制假售假呢?有些问题,真的不敢去想。
2009年的杭州五七飙车案,拉开了整治危险驾驶的序幕,几年间的立法、严查,让我们现在的交通秩序焕然一新,希望此疫苗事件,也能像当年的五七飙车案一样,成为压倒医药领域无序混乱的最后一根稻草,让咱们老百姓以后都能能吃得起药,看得起病,打得上放心疫苗。
医药安全,关乎国计民生,国计民生,大于天。
本文作者:马岳君,商业见地网专栏作家,所开专栏《小哥老马》,个人微信公众号:小哥老马(id:myjswx)
青年法制媒体人,中国人民大学刑事诉讼法专业法学硕士,从业前三年就先后获得获得全国综治好新闻一等奖、中国新闻奖二等奖、全国法制好新闻一等奖,自我评价:年纪小但思维老(虽然现在也不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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