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纤维制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迈开新步伐(2)

发布:2016-03-20 14:20 | 来源:第一健康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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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修订的新《办法》共五章四十二条,在旧《办法》条文不变的基础上,新增了学生服和纺织面料的监管,兼顾了3个纤维制品监管的共性问题。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质量义务,第三章质量监督,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总

  修订的新《办法》共五章四十二条,在旧《办法》条文不变的基础上,新增了学生服和纺织面料的监管,兼顾了3个纤维制品监管的共性问题。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质量义务,第三章质量监督,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总则部分对立法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监督管理体制、企业主体责任、质量诚信制度进行了规定;质量义务中,根据产品的不同特性和企业的质量义务,提炼出共性条款,并对部分产品提出特别要求;质量监督部分,确立了集团购买质量监控制度、质量诚信制度、监督检查制度、重点区域制度,并对纤维质量监督机构的现场检查职权、监督责任以及法定检验检测机构相关义务等进行规定;法律责任部分规定了罚则;附则部分对修订《办法》中出现的名词进行了解释。

  新《办法》主要致力于解决四大监管难题:

  一是保证质量安全。目前纤维制品存在甲醛超标、pH值不合格、可致癌染料,染色牢度差、重金属超标等严重威胁消费者健康安全的质量问题。修订的新《办法》中,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在经营性服务或公益活动中使用者的质量义务。通过引导生产者改善生产条件、建立原辅材料进货验收记录等,推动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

  二是防止质量欺诈。纤维成分及含量反映产品的内在特征和价格因素。市场上存在一些不法生产者、销售者利用消费者缺乏鉴别知识的短板,采用欺诈手段,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修订的新《办法》对絮用纤维制品、学生服、纺织面料的标识内容提出具体要求,并规定了法律责任,对纤维制品的质量欺诈行为进行打击。

  三是整治标识乱象。产品标识是产品的“身份证”,代表了产品各项指标的真实情况,也是消费者了解并最终是否购买的根本依据,更是向消费者给出的庄严承诺。修订的新《办法》突出纤维制品标识的相关规定,发挥法律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提高纤维制品标识的规范化。

  四是加大生产过程的监管力度。修订的新《办法》通过建立监督检查、重点区域产品质量提升、质量诚信、集团购买质量监控等多项制度,服务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从服务纤维制品产业发展的立场,发挥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对纤维生产过程的影响力,发挥质量技术基础引领作用,提升纤维制品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纤维制品质量的提高,促进纤维制品产业结构调整。

  七大制度 形成监管新格局

  纵观整个新《办法》,建立科学、合理和完善的制度始终贯穿其中。新《办法》确立的制度有7项:

  一是集团购买质量监控制度。集团购买质量监控制度是遏制劣质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流入校园、宾馆饭店、医院、赈灾救济等集团购买单位的有效措施,是通过市场选择倒逼企业做好产品质量的重要措施,也是进一步做好学生服质量监管的有力措施。修订的新《办法》规定:对生产企业生产学生服、用于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的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原辅材料、设备、加工过程等加强监督检查。同时,修订的新《办法》还明确要求学生服须经“双送检”检验合格后,方可提供给学生使用。

  二是质量诚信制度。修订的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质量诚信建设制度。结合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相关要求,一是通过生产企业质量档案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二是可以根据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质量信用评价并公开;三是根据质量信用评价结果,通过调整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实行动态监管。

  三是重点区域综合整治和质量提升制度。修订的新《办法》结合监管实际,一是规定对纤维制品制售相对集中地区,确定重点区域场所名单,通过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和检查项目,开展重点区域纤维制品的质量提升;二是加强质量安全的风险监控与管理,规定“质检总局可以根据纤维制品的整体质量状况,发布质量安全风险警示”。

  四是全链条监管制度。修订的新《办法》将学生服、纺织面料纳入调整范围。通过将纤维与纤维制品监管的有机结合,借鉴天然纤维的监管模式,发挥专业纤检机构的专业优势,加大对纤维制品的监管力度,形成从纤维——纤维制品的“全链条监管”新格局。

  五是原料把关制度。修订的新《办法》中要求,纤维制品的生产者应当对用于生产的原辅材料进行进货验收和记录,保证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质量要求;不得利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原辅材料生产纤维制品。通过对絮用纤维制品使用原料的禁止,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填充物的基本技术要求、纺织面料原辅材料的要求,落实从原料入手把关的监管制度。

  六是质量标识制度。发挥纤维制品标识的作用,是修订的新《办法》建立的重要监管措施之一,新《办法》特别强化了生产者标识义务以及学生服使用者的标识验收义务。新《办法》规定纤维制品的质量标识应当包括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生产者名称和地址、产品名称、规格、等级、产品标准编号等,其中,学生服和纺织面料还需要标注纤维成分、含量及安全类别等内容。这些标识的内容全部依据相应产品的强制性标准条款,并通过相应的法律责任来保障实施。

  七是监督检查制度。修订的新《办法》规定,纤维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明确检查内容:一是对从事生产、销售、在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中使用纤维制品的场所、产品质量状况实施的一般性检查;二是对生产企业生产学生服、用于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的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原辅材料、设备、加工过程的监督检查;三是对公益活动中使用纤维制品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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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纤维制品生产企业面临的新规范

  新《办法》第二章“质量义务”中规定了纤维制品生产企业必须遵守的规范,值得相关企业特别关注。

  新《办法》对纤维制品原料质量提出要求。新《办法》明确禁止的原辅材料,不得用于加工絮用纤维制品、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填充物、纺织面料。

  生产企业需要对原辅材料进行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且记录保存时限不少于两年;学生服生产企业还需要记录原辅材料名称、规格、数量、购进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纤维制品的标识应更加规范。标识标注内容包括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生产者名称和地址、产品名称、规格、等级、产品标准编号等。学生服、纺织面料还需要标注纤维成分、含量以及安全类别,不能确定安全类别的需要根据国家标准要求标注理化检验指标。

  学生服生产企业向学生服使用单位供货前,还需要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供货。

  经营性服务中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提供者(如宾馆),还应当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发现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不合理危险或已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标准的制品,应当及时更换。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中的名词解释:

  纤维制品是指以天然纤维和化学纤维为主要原料,经一定工艺加工而成的制品。

  絮用纤维制品是指以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加工成的絮片、垫毡等作为填充物、铺垫物的制品;包括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和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

  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是指日常生活中与人体密切接触的絮用纤维制品。

  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是指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以外的絮用纤维制品。如建筑用保温材料、农用保温材料、运输用包装材料、建筑隔音材料等。

  再加工纤维是指纤维制品或纤维制品下脚经开松等方式再加工而形成的纤维。

  纤维下脚是指纤维或纤维制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掉落的、排除的、剥离的单纤维或束状纤维。

  纤维制品下脚是指纤维制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纤维下脚以外的线头及织物、絮片、垫毡等的边角碎料。

  新《办法》所称学生服是指托幼机构和各级各类学校组织购置统一要求穿着的服装。托幼机构和各级各类学校统称为学生服使用单位。

  新《办法》所称的纺织面料是指可用来制作纺织品、服装的织物。

  (本版稿件由本报记者杨蕾汇总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