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本山和宋丹丹有个经典的小品《昨天今天明天》,里面有一段宋丹丹扮演大妈的台词。大意是说,过去她给生产队放羊,看到羊脱毛,她就想给对象织件毛衣,便从羊身上薅羊毛。结果被生产队发现了,不但没收了毛衣,还把她一顿批斗,定了一个“薅社会主义羊毛”的罪名。小品就是娱乐,逗观众一笑了之。可是,眼下却一而再、再而三的发生着薅法律“羊毛”的事情,这就不能让人等闲视之了。
薅法律“羊毛”?有人可能以为笔者开玩笑。现实生活中还真有人薅法律“羊毛”:2008年7月下旬的一天,下午2时许,刚到砖厂务工3天、有智力障碍被称作“疯子”的无名男子在床上突然又蹦又跳,大声喧哗,引起同工棚内午休的林金官、马向强等6人不满。6人将“疯子”手脚捆住,先用木棒、传动皮带殴打,随后又用电棍电击,致其死亡。(腾讯网2010年1月25日《武汉现20余名黑砖窑劳工,一智障者被打死》)。有知情者向《法制日报》记者举报称,安徽省合肥市一些搬家公司将街头流浪的智障人带回,充当搬运公司的苦力,搬家公司只管“智障工”能够填饱肚皮,除此以外几乎不需支付任何报酬。。新疆托克逊县库米什镇老国道247公里处有一家名为佳尔思的绿色建材化工厂,十余名工人(其中8人为智障人)三四年来在这里遭遇了非人待遇。周边邻居在经过多年沉默后,再也无法忍受良心折磨,向媒体讲述了他们看到的残忍场景:工人们逃跑就遭毒打、干活如牛如马、吃饭与狗同锅、工钱一分都领不到。(腾讯网2010年12月13日)——这些活生生的、薅法律“羊毛”的事实,任何有良知的人看了都会愤懑!
何谓法律“羊毛”?软的、弱的、可欺的、可占有的、又不被人注意或抓住把柄的东西。那部令广大残疾人既喜欢又恨怨的《残疾人保障法》,不就是典型的法律“羊毛”吗?喜欢,是因为国家开恩,建国后总算有了一部关于残疾人的法律;恨怨,是因为《残疾人保障法》毫无权威性、操作性和监督性。往往成了某些官员拿在手里的把玩,擦在脸上的胭脂,扔在角落里的皮球。据有关资料表明,从1990年12月《残疾人保障法》出台,到2008年4月修订的18年间,全国残疾人依据其起诉,维护自身权益的案件不足20起。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仍是换汤不换药,涉及残疾人切身利益的条款依旧模棱两可。比如,不得歧视残疾人、减免残疾人税负、保障其生活等说得天花乱坠,可有些地区或城市就是歧视你、就是不减免、不保障有什么办法?一部没有刚性条款约束的法律还不如没有。
“国家鼓励和支持提供电信、广播电视服务的单位对盲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给予优惠。”这是《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可全国有多少盲人、聋哑人能享受免费上网、免费收看电视呢?笔者曾以政协委员提案的形式,建议税务部门依照《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对残疾人工资和个体经营收入予以免除所得税。可税务部门答曰,我们执行《个人所得税法》,不管什么保障法。更让人惊诧的是,一些搬家公司的老板认为,那些智障人都是马路上的流浪人员,搬家公司给他们衣服穿,给他们饭吃,生病了还给看病,总比他们流浪没人管要好得多。并辩称,“其实他们是在做好事,搬家公司雇用智障人员干活,是出于‘人道’救助”。好一个“人道”救助哇,挂羊头卖狗肉,还要找一个时髦的“理由”招摇过市,某些人的脸皮真是厚到了极点!
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大约有智障人1200万。这上千万的智障人的家庭究竟该怎么办?尤其是在对这些智障人连起码的尊重都缺少的时候,一旦他们失去监护人,谁来保证他们的生活? 看来,法律的“羊毛”还真不少。于是乎,不薅白不薅呀,薅了法律也无可奈何。在一些“黑砖窑”事件中,当“智障工”名单被公开后,残障人的亲人并没有去寻找他们失踪的孩子,甚至一些家长和亲人在听到失踪亲人的消息后,不仅反应冷淡,甚至拒绝接其回家。显然,智障人、精神病人、流浪人群这些法律的“羊毛”,只能被一些家庭所抛弃,被黑心老板所利用、压榨甚至迫害致死。
对此笔者呼吁国家:一要重新修订不合时宜的《残疾人保障法》,增加其刚性条款,增强其可操作性,增大对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力度,不能拉大旗作虎皮,吓唬社会成员;二要督促各级政府出台落实《残疾人保障法》的配套措施和具体办法,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三要适时制定和出台智障人、精神病人和流浪人群的专项法律法规,从源头和根本上维护此类人群的权益;四要尽快落实对智障人、精神病人和重度残疾人实行家庭津贴的规定,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五要在全社会营造一种关心、呵护智障人、精神病人和流浪人群的氛围,加大对侵害此类群体权益的曝光率和惩治力度,让非法用工无立足之地。 (南方网编辑:东雪)